河府办函〔2016〕44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项目用地约1.083平方公里土地(折合1624亩)。为确保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被征土地房屋位于源城区埔前镇大塘村、泥金村地段,东至泥金村泥高路、南至新陂河、西至和谐路、北至高新区六路泥金保留点用地红线,总面积约1.083平方公里(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谢春森(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何伟良(源城区区委书记)、李衍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邝伟毅(市政府副秘书长)、孔德胜(源城区区长)、杨利华(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黄飞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反贪局局长)、邹道浓(市监察局局长)、黄福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凌金文(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张伟岳(市房屋征收办主任)、肖伟星(市司法局局长)、陈春泉(市法制局局长)、李茂辉(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冯永康(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市高新区分管领导、赖昌彬(源城区副区长、源城公安分局局长)、源城区党政副职领导、杨辉强(源城区埔前镇委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置点规划选址设计等重大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执行政策情况及工作进度,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工作。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1次例会。
(二)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孔德胜
常务副总指挥:杨利华、源城区党政副职领导
副总指挥:李茂辉、冯永康、市高新区分管领导、赖昌彬、杨辉强、罗中正(源城区埔前镇镇长)、凌金文(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涂少辉(市法制局副局长)、陈建辉(市司法局副局长)、蔡东艺(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支队支队长)、张伟岳、杨港(市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纪委书记)、黄海平(市高新区总工程师)
成 员:张兆辉(市纪委副处级纪检监察员)、何其发(市纪委执法室副主任)、黄伟青(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黄汝祯(市房屋征收办副主任)、钟志青(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科长)、刘明辉(源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阮蔼宜(源城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张峥嵘(源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区反贪局局长)、李小艺(源城区司法局局长)、张献东(市高新区用地科科长)、俞演洪(源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张志辉(源城区埔前镇委副书记)、陈勇辉(源城区埔前镇委副书记)、郑阳华(源城区埔前镇副镇长)、何华健(源城区埔前镇副镇长)、赖志良(源城区埔前镇委委员)、陈俊辉(源城区埔前镇委委员)、黄新标(埔前镇泥金村委会书记、主任)、刘观强(埔前镇大塘村委会书记)、刘兆生(埔前镇大塘村委会主任)
指挥部负责项目征收安置的日常事务,调配各业务工作组人员,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召集研究决定各项具体工作。
指挥部下设11个业务组(室):
1.办公室。
主 任:源城区党政副职领导、市高新区分管领导
成 员:殷文科(源城区卫生计生局纪检组组长)、吴嘉君(市高新区管委会副科长)、埔前镇干部1名
负责项目征收安置的日常工作,负责征收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调配各业务工作组人员,根据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召集研究决定各项具体工作。
2.思想工作组。
(1)泥金小组。
组 长:杨辉强
副组长:张志辉、赖志良、黄新标
成 员:埔前镇干部2名、泥金村两委干部
(2)大塘小组。
组 长:罗中正
副组长:郑阳华、何华健、刘观强、刘兆生
成 员:埔前镇干部2名、大塘村两委干部
负责宣传国家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法规,解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群众生产生活出路等问题,与群众充分协商,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协调征地业务组、房屋征收组查丈土地、清点果木、签署土地房屋征收协议等。
3.土地果木组。
组 长:黄福平、蔡东艺
副组长:俞演洪、罗志锋(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副科长)、埔前镇党政副职领导1名
成 员:朱润强(源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用地股股长)、黄南宁(埔前镇国土资源所所长)、陈志伟(埔前镇国土资源所)、埔前镇干部1人、丘东波(源城区机关事务局)、李燕雄(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邱国辉(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黄卫军(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朱志军(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魏雪兵(市高新区派出所协警)、泥金村干部1人、大塘村干部1人
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土地的现场丈量登记、清点果木核查、地类确认、果园界址标记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等工作。
4.房屋征收业务组。
组 长:张伟岳、黄汝祯
副组长:刘文礼(市房屋征收办业务科科长)、邓宏桂(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副科长)、埔前镇党政副职1名
成 员:市房屋征收办干部4名、埔前镇干部2名、钟伟任(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李志平(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周勇辉(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黄小勇(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泥金村干部1名、大塘村干部1名。
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房屋、附属物、公共设施等的查丈登记,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等工作。
5.迁坟组。
组 长:埔前镇党政副职领导1名
副组长:陈俊峰(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副科长)
成 员:埔前镇干部1名、泥金村干部1名、大塘村干部1名、宋德智(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临时聘请迁坟工作人员若干名
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调查摸底、现场登记编号、办理补偿手续、迁移和安置等工作。
6.建筑物类别界定组。
组 长:凌金文、蔡东艺
副组长:陈世锋(市高新区住建分局局长)、刘平原(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何华健
成 员: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干部1名、埔前国土所干部1名、镇建办干部1名、市高新区住建分局干部2名、黄伟光(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杨涛(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
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类别进行界定,并负责权利人及面积核对。
7.司法调解组。
组 长:陈建辉(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小艺(源城区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邱日明(源城区司法局主任科员)、埔前镇分管司法党政副职领导1名、曾彦珠(市司法局基层科负责人)
成 员:郑文羽(市司法局基层科副科长)、埔前镇司法所干部1名、郑可盛(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黄进添(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朱文政(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泥金村干部1名、大塘村干部1名
负责政策宣传,各类争议纠纷的调查、核实、处理工作等。
8.纪律监督小组。
组 长:杨港、张兆辉
副组长:何其发、黄伟青、阮蔼宜、廖任华(市高新区管委会监察审计科科长)
成 员:埔前镇纪委书记、源城区纪委干部1名、埔前镇纪委干部1名
负责督查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督查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和纪律,督促党员干部本人及其亲属配合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对党员干部暗中操纵、参与“三违四抢”行为、阻挠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研究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9.维稳工作组。
组 长:赖昌彬、杨辉强
副组长:罗中正、源城区公安分局副职领导1名
成 员:张志辉、郑阳华、黄新标、刘观强、刘兆生、源城监管大队常务副大队长、埔前镇派出所所长、市高新区派出所所长
负责防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时做好预防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等。
10.安置点建设组。
组 长:黄海平
副组长:陈世锋、邬晓锋(市高新区管委会工程科负责人)
成 员:市高新区住建分局和工程科干部各1名
负责安置点的用地规划设计和基础建设工作等。
11.财务和后勤保障组。
组 长:冯永康
副组长:唐丰(市高新区管委会副调研员、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杨波(市高新区财政局副局长)、罗志锋(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副科长)、钟上德(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晓玲(市高新区管委会用地科)、源城国土资源分局和市房屋征收办干部各1名
负责审核监督土地房屋征收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负责各小组的车辆调配、茶水供给、工具购置、出勤统计以及工作需要时组织人员现场拍照、录像等工作。外勤及误餐补助按80元/天计。
三、工作分工
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源城区政府负总责;市高新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承担业主单位的相应职责,会同源城区政府做好征收安置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做好相关的统筹协调、沟通衔接,负责筹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农民安置用地及其配套的市政建设,并做好各方面协调和后勤工作等;抽调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助源城区推进此项工作。
具体分工:源城区政府(包括埔前镇政府及泥金、大塘村委会)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群众思想教育及配合征、拆、迁坟、安置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工作;市房屋征收办负责房屋征收工作;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放线和安置用地的选址、规划设计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具体负责资金筹措、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核算、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并配合源城区政府和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埔前镇政府负责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泥金、大塘村负责村集体留用地的经营与开发工作;源城区纪委、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查处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秩序。
四、土地房屋征收和安置政策依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分别按照《河源市市区征收补偿标准》、《河源市市区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要求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按照《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1)、《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2)执行。超出补偿标准部分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五、建(构)筑物界定标准
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建筑物性质分为家庭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区政府按照《河源市市区农村范围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界定。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源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七、生产生活用地(村集体留用地)
村集体留用的生产发展用地,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执行。市高新区按征地实际测绘红线总面积的10%留用生产发展用地指标给村集体,具体安排位置待与村委会商定。
八、工作经费
区、镇、村三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地面积4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由源城区统筹安排;征地服务费按1元/平方米标准直接支付到市国土资源局(含源城国土资源分局收取的服务费);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费按征收补偿及安置总额的0.6%支付给市房屋征收办;土地房屋征收现场不可预见经费(主要是区、镇、村工作人员交通费及误餐费、农民思想工作餐费等)按2.5元/平方米计。
九、时间要求
(一)2016年6月30日前启动前期工作,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完成项目区域性房地产评估工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2016年7月1日开始正式进场开展征拆工作。
(三)2016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大塘村永久小组和泥金村天湖小组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附件:1.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1
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河源市现行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征收土地位于源城区埔前镇大塘村、泥金村地段,东至泥金村泥高路、南至新陂河、西至和谐路、北至高新区六路泥金保留点用地红线,面积约1.083平方公里(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坟墓)的补偿标准按照《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河源市市区征地坟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执行。
征地范围内坟墓实行统一迁移安置存放,具体由源城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和业务指导。采取自行迁移按迁坟给予补偿,采取统一安置只补偿搬迁费。
(二)村集体留用地安置。村集体留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执行;具体由市高新区按征地实际测绘红线总面积的10%留用生产生活用地指标给村集体,具体位置待与村委会商定。
(三)社会养老保险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源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四)其他事项。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补偿资金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在土地地类、面积、果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及国土部门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由市高新区按结算额统一拨付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埔前镇,由埔前镇拨付至泥金、大塘村委会,再由泥金、大塘村委会以实名制存折的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四、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作出补偿决定。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2
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源城区埔前镇大塘、泥金村委会地段,四至为东至泥金村泥高路、南至新陂河、西至和谐路、北至高新区六路泥金保留点用地红线,用地总面积约1.083平方公里(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
(三)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市高新区管委会。
(四)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80天内。
(六)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评估时点: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河源市勤信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2.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河源市新安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4.河源市致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6.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7.河源市大川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摸底,需要征收房屋416 栋,建筑面积约117113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的认定工作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高新区管委会和源城区政府共同负责。
3.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给予建筑成本价补偿及地价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上楼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承诺主动放弃在原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本次产权调换,市高新区提供了一定数量的铺位供被征收人选择,铺位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按1:2.5折算,铺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估算。同时,每户只能置换1个铺位,在原来的房屋(拆迁)征收项目中已安置过门店地皮或铺位的,原则上不再享受铺位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
征收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二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实行货币补偿的,每增减10厘米补偿标准也随之增减1%。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每户超面积安置不得超过3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收人。
安置房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优先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及下肢严重残疾者选择最底层住宅楼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安置房的地点、面积、楼层、过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
安置房分户原则:本地村民根据户口簿登记内容,子、女年满18周岁的为一个自然户,夫妻不得另行分户;非本地村民不实行分户。
安置房办证及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证时间:安置房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
(2)安置房源。
安置房源为大塘安置点(和谐路西边、高新区五路南边)、泥金安置点(二期泥金安置点旁边)(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交房标准(毛坯房):楼地面为结构面层;墙面为水泥石灰砂浆找平;天花为水泥石灰砂浆找平;给水为总管接至户内;供电为总线接户内;排水为预留接口(厨房、卫生间、阳台);门窗为铝合金窗,不锈钢入户门(其它门不装)。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的安置房,另按市财政评估中心评定的标准补偿室内基础装修费。
安置房户型:安置房为6层高的楼房,设有60平方米户型、80平方米户型、100平方米户型及120平方米户型(详见安置房规划图)。
(三)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
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2.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所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安置房为期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如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过渡期限延长的,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50%。
6.征收合法登记的私营商铺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共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7.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8.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9.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10.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1.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12.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四)补助和奖励。
1.选择安置房顶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选择安置房住宅最底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附属设施除外);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
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
4.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与补助。
三、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房屋征收通告;
2.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5.安置房规划设计图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深河产业城B区(三期四阶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并算清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差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房屋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交付,补偿工作结束。
(十)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府〔2011〕97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评估单位评估结果。
六、办公地点
源城区埔前镇大塘村委会、泥金村委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