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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婚姻业务的咨询更新日期:2023-04-0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2. 婚姻状况如何变更 ?更新日期:2022-12-26申请人凭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更改3. 更正婚姻状况所需材料?更新日期:2022-11-08更正婚姻状况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个人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本 3、提供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更新日期:2022-10-27《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5. 婚姻状态怎么修改 ?更新日期:2022-10-27办理人及办理材料: 本人携带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河源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办理可不用单位盖章); 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 1.《河源更新日期:2022-09-2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除对涉台和通知所列的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更新日期:2022-09-2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除对涉台和通知所列的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更新日期:2022-09-2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除对涉台和通知所列的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更新日期:2022-09-2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除对涉台和通知所列的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更新日期:2022-09-2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除对涉台和通知所列的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