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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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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6〕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业经六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

 

 

河源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投资项目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建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6〕452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周边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查、审核、评审、备案及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审核、审查、评审、备案事项。
    第三条  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二)优化机制,提高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推进审批服务高效化。
  (三)公开透明,规范服务。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
  (四)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各级各部门统筹推进,完善和落实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创新审批方式

    第四条  规范审批流程。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4个阶段,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立项阶段审批协调工作;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协调及联合审查工作;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分别牵头负责建筑、交通、水利工程的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2个阶段的审批协调及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实行“并联”办理。在项目各审批阶段中的各类审批事项,除牵头审批事项外,其他前置审批事项均实行“并联”办理,不互为前置条件。
  第六条  探索试行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承诺制度,推进投资项目建设直接落地模式。
    第七条  实行联合审查。项目审批各阶段中的各类技术性审查,由项目单位同时申报各类审查资料,由牵头部门组织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查,并根据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各审批部门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再分别组织专项技术审查。投资项目根据所属行业不同,分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3类,分别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审查实施细则,落实联合审查制度。
  第八条  推行技术审查市场化。逐步推行技术性审查委托制,对条件成熟的审批职能部门,经批准后,可实行技术性审查与行政性审批相分离。项目节能评审、环评、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造价审核、概算审核、质检、验收等技术性审查工作,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技术资质的非垄断性合法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不再负责技术性审查,主要实行程序性行政审批。
  第九条  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开展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网上统一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实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将投资项目申办受理向平台和窗口集中,打造便捷、高效、阳光的投资项目政府服务新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省的部署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梳理和网上审批平台建设相关工作,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加快完善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投资项目审批平台,规范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工作,从项目申请到竣工验收前需要依法由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报建及施工许可等事项均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办理,实现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服务(即统一窗口受理、统一事项清单、统一项目编码、统一网上办理、统一效能监察的政府服务新机制)。
  
    第三章  优化审批流程
  
  第十条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清单管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审批。涉及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要公布本部门审批清单,严格按清单履职尽责。健全审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政策和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加大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行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精简立项审批事项。
  (一)简化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1亿元(含)以下的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以政府相关决策文件为依据,项目建议书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办理,原则上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300万元(含)以下且无土地房屋征收的项目,凭政府相关决策文件,在项目概算书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内容,可直接审批项目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1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抢险、应急、修复等项目,凭政府相关决策文件,可直接审批项目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简化概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概算书,经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
  第十二条  简化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内容和形式。在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相关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按分类管理名录及规划环评要求简化环评手续;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简化为节能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三条  精简施工许可环节。将施工、监理项目登记纳入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创新实施基坑开挖与基础、主体建设分开办理,基坑开挖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基坑开挖先行施工创造条件。对部分未能完善国土、规划前期手续而无法按规定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的省、市重点工程,凭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质量安全监督可提前介入。
  第十四条  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已开发成片的熟地(土地开发时已审批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不再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含)或挖填土石方3万立方米(含)以下的项目只需编制报告表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第十五条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第十六条  缩短审批时限。各审批部门依据审批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部门审批办文工作效率。
    (一)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企业项目备案时限3日;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5日;用地意见审批时限5日;环评文件审批时限5日;涉及到项目林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等其他单项审批时限5日;节能评估审批时限5日;招标方式核准时限5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时限5日。
  (二)规划报建阶段审批时限22日(政府投资项目32日)。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5日;初步设计审批时限7日;涉及消防、人防、防雷、抗震、安全生产等其他事项审批时限5日;概算审批时限5日;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限5日;预算审批时限5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5日。
  (三)施工报建阶段审批时限5日。施工质监时限5日;施工安监时限5日;工程施工许可(包括监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等)时限5日;涉及到交通、水务、园林、市政、交警等临时许可审批时限5日。
  (四)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时限10日。验收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组织项目的消防、节能、环保、人防、抗震、防雷等涉及各类技术性审批、审查部门在10日内完成联合审批、审查(见附件1、2)。
  (五)涉及投资项目的其他审批、审核、审查、评审事项(专业技术复杂、重大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日。

    第四章  加强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明确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及标准制定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意见,细化并发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建设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环卫规范。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涵盖每个行业、每个环节、每项技术,做到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相关审批部门(包括评审、审核、审查)要制定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价格、办理时限、审批流程和操作方法等标准,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国家、省、市的最新政策要求,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和操作方法等标准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九条  加强审批咨询服务。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投资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工作,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向社会及时发布各类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业动态、办事流程等信息,为投资者无偿提供投资项目办理全过程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审批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网上办理、信息公开、便民服务、电子监察等功能,逐步实现投资项目网上审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重点突破申报材料和证照电子化等“瓶颈”问题,有效整合跨部门网上办理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事。健全各部门之间互连互通信息系统,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完善投资项目监管体系。按照“宽入严管”的原则,政府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加强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招投标实施方式等批文内容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规划、产业政策、建设规范、行业标准等规定的项目,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一)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建立“先规划、后项目”的投资决策程序,依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一张图”管理。建立市级政府项目投资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进行会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凡未列入政府项目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未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级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局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牵头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对列入政府项目投资储备库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市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实际,安排相应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信息工程等项目)须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按照工程招投标规定实行招投标。严格控制政府项目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把项目审计和稽察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介服务模式。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推广“中介服务中心”新模式,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分管行业提出系统设计需求,分别制定各行业进驻中介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依托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有资质、符合在我市开展投资相关中介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的信息(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资质、地址、联系方式、收费、服务承诺等)录入和管理,并与网上办事大厅对接,提供网上“一站式”中介服务,做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二)选择中介机构方式。按照“随机、择优、公开”的原则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在各个办理事项中需要中介机构参与,除需公开招投标或项目有特殊要求、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外,单项费用估算20万元(含)以下的,采取网上摇珠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单项费用估算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采取网上竞价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社会投资项目由业主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可在我市中介机构信息库库内、库外自由选择,也可委托中介服务中心以摇珠或竞价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三)规范中介机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项目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加强指导,督促中介机构将服务职责、业务范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对外公开,并就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和责任向委托人及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各类投资中介机构要加强自我约束,坚持诚信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和技术专业性评审(除专业技术复杂、重大的项目外)有关事项的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章  加强统筹协调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龚国平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叶金镜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改革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改革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涉及投资审批相关单位要把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抓紧落实相关措施,确保项目审批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统筹推进。对具备条件的事项自本办法发布后马上实施;对目前条件不具备的,相关单位要抓紧制定方案、办法、规范、标准等,完善相关条件,确保在2016年底前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上下联动。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抓紧制定本区域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实行审批流程再造,主动承接市级下放的审批事项,参照市级办事规范做好审批服务工作。按照市、县(区)两级共同对口管理原则,市级部门加强对县区对口部门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县区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快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各县区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2017年3月1日前全面实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技术支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体制改革涉及的各类网络平台建设。市财政局要及时安排平台建设经费,确保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章  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对相关责任单位贯彻落实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改革工作推进缓慢、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将审批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依托市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审批任务,对违规、超时审批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加强考核评估。市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建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评估和考核制度,制定主要任务和目标,跟踪、考核本办法实施情况。将推进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以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审批时限是指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前提下的审批办文时间(工作日),不包括补正材料、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公示、听证以及报市人民政府或人大审批时间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源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府[2016]64号附件1:河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doc

 

 

    河府[2016]64号附件2:河源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doc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