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6-009
河发改价格〔202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区各供水企业: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经八届市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水务局
2026年5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为有效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依据《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额标准,负责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包括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下达及调整)。对于现行定额标准没有覆盖行业用水定额的,按该非居民用水单位近三年平均用水量确定定额标准。待国家或省有关单位颁布新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三、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含特种行业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征收和资金使用
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具体计量和计费周期由征收部门确定。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的,代征手续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供水企业三方协商确定。
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的单位,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加价制度自2026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解释权
本加价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703172.html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