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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1 10:43:47 来源: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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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BG-2026-006


河医保发〔2026〕13号


各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局源城分局、市医保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除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外,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男职工的已参加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市内及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男职工未参加居民医保的配偶,女职工未就业配偶,市内及市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合并症、并发症),对于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享受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印发的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6年4月8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700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