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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6 11:16:35 来源:河源市民政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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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6-003


河民〔2026〕19号


各县(区)民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提高救助精准度和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认定

  家庭拥有2套(栋)及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且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15平方米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县(区)对本地公租房保障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

  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未超过我市城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家庭成员应提供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如实申报营运收入,该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车辆价值可参照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二手车市场公允价值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确定。

  三、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辅助评估的情形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时,发现申请家庭存在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明显超出收入水平,或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形的,应通知申请家庭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辅助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重度残疾人单独申请的评估规则

  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重度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时,依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中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适用以下规则: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按1人计算;

  (二)“家庭每月总收入”仅核算申请人本人收入;

  (三)“家庭结构”部分仅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项目进行核算;

  (四)“生活状况”部分仅对“自有住房”项目进行核算,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按“-1D”计算。

  五、有关保障金额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员,其保障金额按照本人户籍类型对应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六、施行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本通知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河源市民政局

2026年3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696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