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河源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河民〔2026〕1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省民政厅于2025年11月18日印发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我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做好政策的接续工作,明确相关事项,使认定工作更为科学合理,更广泛惠及困难群众,我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河源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国家和部委层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省级层面:《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
三、目标任务
一是细化标准,统一尺度。对《办法》中原则性较强的条款进行具体化、数字化明确,为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镇(街)提供清晰、统一、无歧义的操作指引,消除执行中的模糊地带。二是精准识别,应保尽保。通过设置更科学、更人性化的认定豁免条件,将那些实际生活困难,但因拥有少量非高标准财产而可能被挡在门外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或合理确定其保障待遇,提高社会救助的覆盖面和精准度。三是传递温度,促进公平。在坚持政策底线、防范救助资源错配的同时,体现对社会困难群众通过自身努力维持生计的尊重与支持,以及对因历史、家庭原因形成特殊财产状况群体的理解与关怀,实现底线公平与社会温暖的统一。
四、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共6条,主要对《办法》中要求由地市加以明确的条款进行规定。
(一)不动产认定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是否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授权,结合我市公租房保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现行标准,明确此类情形不认定为财产超标。同时,为兼顾县(区)差异,规定“各县(区)关于本地公租房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政策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案例说明:老赵家庭有8口人共同生活,提出低保申请。其中老赵名下有一套75平方米的住房,老赵儿子名下另有一套40平方米的住房。按照旧规定,老赵家庭因名下拥有2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认定为财产超标,不符合低保条件。按照《通知》规定,老赵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未超过15平方米,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二)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认定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认定标准: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不超过我市城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参照2025年标准约65880元),不认定为财产超标。同时明确车辆价值可通过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二手车市场公允价值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告等4种方式确定,为基层提供清晰操作路径;要求家庭成员提供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并申报营运收入,确保认定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案例说明:小钱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3年购买了一辆价值9万元的汽车,到2026年车辆实际价值约6万元。因为小钱是家里的唯一劳动力,生活存在困难,希望申请低保。按照旧规定,小钱因为名下拥有机动车辆,认定为财产超标,不符合低保条件。按照《通知》规定,小钱的汽车作为其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没有超过我市城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不认定为机动车超标。在核对家庭其他财产均未超标,且将网约车营运收入纳入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计算,得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情况下,将小钱家庭纳入低保。
(三)辅助评估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要求发现上述情形时,需通知申请家庭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将其作为辅助评估依据,解决原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提升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案例说明:小孙家庭申请低保,告知工作人员其家庭月实际总收入约为2000元。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发现小孙家庭每月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总额已超过2000元,要求小孙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支撑其日常支出的收入来源。小孙无法说明原因,工作人员认定其隐瞒收入。
(四)个人身份申请低保认定
按照《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重度残疾人,参照上述做法,以个人身份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核对与评估的项目、数值、权重等。”为更好地落实重度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相关政策,对《办法》中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进行适配调整,明确具体评估规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按1人计算;
2.“家庭每月总收入”仅核算申请人本人收入;
3.“家庭结构”部分仅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项目进行核算;
4.“生活状况”部分仅对“自有住房”项目进行核算,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按“-1D”计算。
该规定既落实了对重度残疾人的特殊保障政策,又避免了重复扣减导致的“泛福利化”倾向,确保政策公平性。
案例说明:小李是一名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之前三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因为父母名下存款超标,不符合低保条件未能纳入。按照《办法》和《通知》规定,小李以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身份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在进行家庭状况核对时不再核对其父母名下财产,并且在核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项目时可视情豁免其老年父母的供养费用,经过综合评估将小李单独纳入低保。
(五)单独纳保人员保障金额认定
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依据《办法》第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按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的授权,结合我市现行实践,明确保障金额按本人户籍类型对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城镇户籍按城镇标准,农村户籍按农村标准)。该做法已在我市各县(区)统一实施多年,运行效果良好,通过文件予以固化,可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案例说明:老周是一名农村户口的重病患者,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但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1.5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规定,老周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每月领取的低保金按照农村低保标准执行,即每月领取低保金708元(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
五、惠民措施
《通知》的出台,旨在为困难群众带来以下实实在在的利好。
(一)政策更显温情,打消申请顾虑。明确了多套小房不必然导致申请失败,让符合条件但顾虑重重的家庭敢于申请、主动申请。
(二)保护谋生工具,支持劳动脱困。明确符合条件的唯一谋生车辆可豁免,保护辛勤劳动的困难家庭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避免了因救助断生计的困境,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
(三)标准全市统一,救助更加公平。对低保边缘家庭里中单人保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统一,确保了全市范围内情况相似的家庭获得的救助水平基本一致,促进了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
(四)操作更加透明,预期更加稳定。将评估项目、数值、权重等标准公开化、固定化,使群众在申请前就能对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大致能享受多少待遇有一个基本预估,增加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696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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