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2025-013
河府〔2025〕46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类型有: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伐木机、植树机、草坪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船舶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时间和区域
在下列范围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源城区:源城区全域(含市高新区)。
江东新区:江东新区全域。
东源县:仙塘镇(含东源县城规划区)、新港镇、灯塔盆地农高区产业园全域。
和平县:县城规划区、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全域。
龙川县:县城规划区、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全域。
紫金县:县城规划区、紫金产业园全域。
连平县:县城规划区、连平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全域。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三、处罚措施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督促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和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河府〔2021〕36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2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682570.html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