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2024-008
河府〔2024〕54号
为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
(一)河源市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
河源市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88.18平方公里,范围包括:
1.新市区:北至深业路和永源路及其西延线-205国道-河源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北边界及其西延线,西至粤赣高速以西2公里,东至东江,南至沿江路-新江一路-石坪路及其西延线,面积49.56平方公里;
2.老城区:北至沿江路-新江一路-石坪路及其西延线,西至粤赣高速以西2公里-笔架山防护绿地北边界-粤赣高速,东至东江,南至迎客大道,面积21.22平方公里;
3.明珠开发区及周边区域:北至迎客大道-桂山防护绿地南边界,西至粤赣高速以西2公里,东至东江,南至临江东江大桥及其西延线,面积22.36平方公里;
4.高新区及周边区域:北至临江东江大桥及其西延线,西至粤赣高速以西2公里-龙岭十路(规划)-粤赣高速-临埔大道(规划)-京九铁路,东至东江-科技大道-高新区沿江路,南至临埔大道(规划)-和谐路以南-祥景路-174乡道,面积37.52平方公里;
5.龙岭工业园及周边区域:北至龙岭十路(规划)-粤赣高速-临埔大道(规划),西至巴伐利亚庄园西边界-埔前河,东至京九铁路,南至埔前大道(规划),面积8.89平方公里;
6.江东新区:北至154县道,西至东江,东至东环快速路(规划)-242省道以南建成区范围-柏埔河-东环快速路(规划)-柏埔河路(规划)-经十路(规划),南至科技五路(规划)-东环路(规划)-纬四西路(规划),面积42.27平方公里;
7.防护绿地:笔架山防护绿地面积2.80平方公里,桂山防护绿地面积3.56平方公里。
(二)东源县
东源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42.96平方公里,范围包括:
1.仙塘镇片区:长深高速-东江-深业路和永源路及其西延线-205国道-河源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北边界围成的闭合区域,面积32.37平方公里;
2.滨江新城片区:洋潭四路(规划)-规划区边界-154县道-东江围成的闭合区域,面积10.59平方公里。
(三)和平县
和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9.14平方公里,范围包括:
1.城北片区:339省道与龙河高速交界处正东向延线-358国道以东1公里-福和大道和156县道以北1公里-京九铁路-156县道-福和大道-龙河高速围成的闭合区域,面积11.89平方公里;
2.城南片区:156县道-福和大道-龙河高速-G358及和平中心城区东边界围成的闭合区域,面积7.25平方公里。
(四)龙川县
龙川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5.17平方公里,范围包括:
1.水贝片区:梅龙高铁-义都河-东江围成的闭合区域,面积5.41平方公里;
2.老隆片区:长深高速以北老隆村、隆心村的范围,面积9.76平方公里。
(五)紫金县
紫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2.98平方公里,范围包括:
1.紫城工业园片区:广龙高速以西紫城工业园建成区范围,面积1.93平方公里;
2.紫城城区片区:广龙高速以东、242省道以北的紫城镇建成区范围,面积11.05平方公里。
(六)连平县
连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3.14平方公里,范围为连平中心城区。
二、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我市高污染燃料种类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严格)标准执行。以下燃料属于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全市禁燃区内现有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6年9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整改。
(四)本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状态。
(五)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由河源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河源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推荐使用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8)。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新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推荐使用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 1510-2014)。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产品新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或电袋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应确保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相对应的浓度限值。
(四)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
五、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天后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河源市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河源市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一、河源市市区(包括源城区、市高新区、江东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二、河源市东源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三、河源市和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四、河源市龙川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五、河源市紫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六、河源市连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637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