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一)必要性
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要求,是提升河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水平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38条和《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粤环函〔2023〕45 号),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粤东粤西粤北地区Ⅲ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河源市现行的禁燃区有2015年11月发布的《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源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东府〔2015〕89号)和2017年10月发布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河府〔2017〕57号)(以下简称“原通告”),实施时间距今分别有9年和7年左右,超过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且随着河源市城市建成区的扩大,原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已无法完全覆盖现在的城市建成区,不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此外,东源县原通告所依据的环发〔2001〕37号文已废止,无法有效指导高污染燃料管理,河源市紫金县、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人民政府此前未发布过禁燃区管理文件,缺乏禁燃区管理基础。
因此有必要开展本次河源市的禁燃区调整扩大工作,进一步规范河源市的禁燃区管理,提高禁燃区管理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可行性
调整扩大禁燃区可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河源市近年来工业燃烧废气污染物的减排压力较大,调整扩大禁燃区能进一步减少高污染燃料使用量,从而降低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河源绿色低碳发展,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调整扩大禁燃区可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河源市经济增长对能源资源的依赖性较大,在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愿景下,河源市提出“控煤、节油、提气、增非化石”的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思路,逐步扩大清洁能源的使用,推动能源消费向绿色低碳转型。调整扩大禁燃区能逐步扩大我市清洁能源的使用,推动能源消费向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38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 号),珠三角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粤东西北Ⅲ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三)《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第Ⅲ类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通告》共分别以下六条。
第一条 禁燃区范围划定
根据《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 号)“粤东西北Ⅲ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的要求,本次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包括了河源市市区(包括源城区、市高新区、江东新区)、东源县、紫金县、和平县、龙川县及连平县的城市建成区划。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 号)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河源市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燃用实际情况和环境改善需要,本次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第三条 禁燃区管理要求
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38条,规定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第(二)项,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制定生物质锅炉的规范使用条件,即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第(三)项,根据河源市各县(区)禁燃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县(区)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及生物质锅炉整改时限要求,即自《通告》实施之日起,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禁燃区内现有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整改;东源县、和平县、紫金县、龙川县、连平县禁燃区内现有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6年9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整改。
第(四)项,为降低可能出现的能源供应不足而引发的不利影响,本项内容明确《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状态。
第(五)项,明确违反《通告》相关规定由河源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项,明确河源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第四条 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主要解释说明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的执行标准,及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和清洁能源的定义。
第五条 实施日期
明确《通告》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即《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六条 附件
附件为河源市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四、《通告》调整前后变化
(一)调整扩大市区(包括源城区、市高新区、江东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88.18平方公里,比市区原通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增加了25.09平方公里。其中,因市区建成区扩大及明确边界便于管理,主要调整了龙岭工业园及周边区域、高新区及周边区域、江东新区这3个片区,调整后新增面积约24.07平方公里;新市区、老城区、笔架山防护绿地、桂山防护绿地、明珠开发区及周边区域这5个片区因建成区边界变化进行了微调,调整后新增加面积约1.02平方公里。除高新区及周边区域、江东新区2个片区增加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2.23平方公里为工业用地外,其余均为非工业用地。
(二)调整扩大了东源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东源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42.96平方公里,比东源县原通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增加了10.6平方公里。因东源县城市建设用地集中连片区域扩大,调整后增加了滨江新城片区,其中约0.78平方公里为工业用地,其余均为非工业用地。
(三)首次划定紫金、和平、龙川和连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中:
(1)紫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2.98平方公里;
(2)和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9.14平方公里;
(3)龙川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5.17平方公里;
(4)连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共13.14平方公里。
五、《通告》的主要特点
(一)覆盖面广。本《通告》执行范围覆盖了河源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约292平方公里,调整扩大了河源市市区和东源县禁燃区,首次划定了河源市紫金县、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禁燃区。
(二)可行性强。本《通告》是在充分调研河源市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燃用现状、深入衔接国家、省相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河源市环境空气改善需要制定,并经多次部门会议讨论及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确保《通告》落实实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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