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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7-27 09:21:05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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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2023-007


河府〔2023〕63号


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公园。上述区域之外的本市其他区域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猎,禁猎期为5年。禁猎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五、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邮政、铁路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餐饮等经营场所。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瘦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62-3361861,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0762-3378585)。

八、违反本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5596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