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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3 16:26:41 来源: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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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2-003

 河住建通〔2022〕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上下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明确全市村镇建筑施工领域属地、行业和综合监管职责,实现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大幅度压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及《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函〔2020〕37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多次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当前,村镇建设工程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多,安全监管难度大,任务艰巨繁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建筑施工主体责任单位要充分认清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坚决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始终把建设安全管理这一重任扛在肩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

二、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对于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对于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联合镇政府、街道办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并督促依法办理手续。

(三)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对于村民建房,市、县(含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活动的安全及质量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

(四)农业设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对于设施农用地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分为生产设施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其中,作物种植设施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设施,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职能将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建设、经营行为等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逐宗进行备案审查、实地核查及日常监管。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要加强对农业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五)其他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包括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水务部门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有关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市、县文广旅体部门指导监督文化、旅游、体育及广播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市、县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能对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查处。

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能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要责令限期拆除。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能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要责令限期拆除。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职能对逾期未完成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发展设施农业、改变或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及擅自或变相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宅基地违法用地的查处,对于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规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流程

实施“建筑施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一张表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日常检查巡查“五个必查”(即:资质必查、协议必查、承诺必查、现场必查、整改必查),将安全监管贯穿村镇建筑施工全过程。通过压实各级责任和消除监管盲区,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可控。

(一)农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村民建房,在获得建房审批手续后,要定期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填写《河源市村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详见附件)。开工前,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居)对施工方施工资质或培训证明进行查验,入户进行安全告知和教育,要求村民出具一份安全协议、一份安全承诺书,督促施工方组织开工前安全教育培训;施工过程中,村(居)应加强日常巡查,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提醒,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进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每周不少于一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居)必须对施工现场至少进行3次(基础、主体、装饰装修)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施工机(器)械,临时用电、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等,并填写《记录表》,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形成闭环。《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村民自行保管,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留存备查。

(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流程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建设方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对于限额以下建筑工程获得规划建设许可后,要定期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填写《记录表》。开工前,乡镇人民政府要审查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资质或培训证明,明确审查意见,对建设方进行安全告知和教育,要求建设方出具一份安全协议、一份安全承诺书,督促施工方组织开工前安全教育培训;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施工现场至少进行3次(基础、主体、装饰装修)质量安全检查,并填写《记录表》,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施工方和建设方落实整改,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方可继续施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方留存,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留存备查。

其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参照进行。

(三)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流程

限额以上工程建设方(业主)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属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需加强排查和检查,督促工程建设方(业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属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各级责任。各乡镇(街道)镇长(主任)作为本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亲自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区分农村建房、工业企业零星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分别明确一名党政领导挂帅,整合村镇建设相关管理机构、村居力量,组建巡查监管队伍,完善监管网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压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网格责任,切实压降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督促指导考核,推动乡镇部门认真履职,加强村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

(二)增强管理力量。加强乡镇一级的村镇建设管理,充实建设管理人员,通过招聘或购买服务,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要选拔具有一定学历学识的建设技术人员作为管理人才,提高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专业性。对于优秀的聘用人员,可提供未来由合同工转为正式编制员工并有一定的提拔上升渠道,尽可能留住优秀建设管理人才。鼓励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置规划建设协管员(报建员),负责收集整理村民对本村规划建设意见,协助村民办理农房报建。

(三)强化问题整改。要切实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于问题严重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要求停工并限期整改,做到问题不解决不允许施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系统传授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和技术标准,尽快提高理论和业务素质,着力打造一支高质量高素质的村镇人才技术管理队伍。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群众、各建设主体的抗震、抗风等防灾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采取规范的施工安全措施,将灾害损失控制降低在最低限度。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2027年3月1日失效。

 

附件:河源市村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记录表(样表).docx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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