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31
河医保发〔2021〕11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1〕28号)、《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7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和《关
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82号)、《关于印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保障参保患者用药扩大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购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源城区、江东新区先行先试,总结试点经验后,2022年6月底前,推进其他县开展“双通道”业务。
二、实施“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范围
“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高血压、糖尿病等)。我市“双通道”药品范围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谈判药品、慢性病药品范围。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分为两类,一类资质只经营慢性病用药,二类资质可经营国家谈判品种、慢性病用药。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试点
“双通道”实施以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源城区人民医院等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批试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开通“双通道”业务;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开通“双通道”业务。
(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数量、标准及方式
试点期间,申报“双通道”资质的定点药店满足“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基本要求即可申请。
其中,申报二类“双通道”资质的定点药店名额为6家,根据申请情况,初定源城区(新区范围)及江东新区4家、源城区(老城范围)2家(老城范围没有满足条件的可由新区保障)。原则上同一连锁企业(或集团总部)和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所属的药店数量最多不超过2家。今后视试点情况增加二类定点药店数量。
河源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管理中心”)按照《河源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试点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试行)》(附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双通道”药店。符合“双通道”药店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市医保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材料初审、综合评价、实地核查、公示等程序,确定“双通道”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市医保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双通道”药店名单,并向市医保局报备。
(三)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门诊参保患者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市医保管理中心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市医保管理中心与“双通道”药店进行“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并按5%的比例暂扣服务质量考评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四)建立“双通道”药店管理机制
市医保管理中心加强对“双通道”药店履行医保协议的监督,建立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双通道”医疗机构应规范“双通道”外配处方医师的诊疗行为,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等相关规定,结合参保患者病情开具外配处方,不弄虚作假,不搭方开药,不得超过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建设的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做好外配外方流转工作。如电子处方流转信息平台不能提供技术支持,外配处方可暂时手工流转至“双通道”药店。
“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双通道”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双通道”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鼓励“双通道”药店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夯实各方责任。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有力举措,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责任,协同推进。参保患者药品处方外配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共同保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品需提供注射等配套医疗服务的,由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予以解决,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参保患者提供配套医疗服务。
(二)强化协议管理。“双通道”药店必须认真履行医保协议约定,对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一旦发现“双通道”药店有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行为或所售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立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双通道”的定点药店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监督评估。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智能监控,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加强对“双通道”药店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确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执行。本方案自2021年11月23日开始实施,试行1年。
附件:河源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试行).docx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4715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