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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6 12:20:08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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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2021-012

河府〔202134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河源市政府奖评审管理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引领全社会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源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河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河源质量建设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不得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评审费用。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2年向广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一次,根据批复情况组织开展,每届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个。

  设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2名(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计、税务、河源海关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届任期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连任。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第三方机构或聘请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根据评审标准制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和初步确定获奖名单后报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议确认

第九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或其他先进管理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在3年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严重不合格记录,3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大型企业或营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完成以下工作:

1.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秘书处人员名单。

3.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届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3年获得市级以上质量、科技等荣誉证书复印件以及各类认定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等证实性材料,经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隶属县()的企业或组织]、市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

(三)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8个)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七)秘书处审核。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5个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八)审议公示。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秘书处提交的建议获奖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并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批准公布。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获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政府质量奖评奖情况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政府质量奖专项评审经费。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质量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两届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通报或索赔,造成我市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政府质量奖标志,但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十八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8月16起施行,有效期   2026年8月16日(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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