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7 15:03:29 来源: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HBG-2021-022


河农农〔2021 53


各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商务局

 河源市供销合作联社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              河源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7月1日



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和《河源市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河府办函〔2017〕1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1.原则上是县(区、管委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及认定程序为:

1.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原则上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2.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企业及其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或委托相关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再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综合形成审核意见后征求本级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供销合作联社以及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3.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综合情况和各单位意见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农业农村局网页(http://www.heyuan.gov.cn/bmjy/hysnyncj/nyncdt/)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政府认定;如有异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4.经市政府认定同意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政府授权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并授予“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第七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九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传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纳入市监测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国家、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区、管委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河农〔2017〕7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指标.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445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