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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7 15:06:14 来源: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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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对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落实“减证便民”要求,满足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的现状,将其纳入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范围,进一步培优培强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修订了2017年版《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形成《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修订主要依据

(一)《河源市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河府办函〔2017〕131号);

(二)《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河农〔2017〕78号);

(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四)《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函》(粤司函〔2019〕1471号);

(五)《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办法》提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见《办法》第二条)。

(二)扩大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办法》在原《办法》规定的认定企业类型中,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同时由于原《办法》中对“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而且企业申报数量极少,将其纳入其他涉农企业类型中,并对企业规模等指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一是为提高农业企业发展积极性,推动农业企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办法》适当降低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二是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三是为更好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参照国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增设了“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四是考虑认定与监测各项指标重要性程度及可操作性,对一些指标评分所占分值进行适当调整。“企业规模”由原占25分调为30分,“企业带动农户能力”由原占35分调减为20分,“企业与产品竞争力”由原占10分调为15分,增设的“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定为5分(见《办法》附表: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指标)。

(四)简化申报材料。为落实“减证便民”要求,《办法》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具体的材料要求改为“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五)强化运行监测。为更好地掌握企业运行管理状态,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将取消“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周期免于监测”规定。同时,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要求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等(见《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细化违法违规情况处理。为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增设了“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行为条款(见《办法》第十二条)。

四、解读形式和途径

解读材料主要以文字形式进行,在《河源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向公众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固定栏目以及“政策解读”专栏;

(二)“河源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445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