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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8 12:43:09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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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1-002

河环〔202010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1231





河源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建立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防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责任,规范流程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指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依据

1.《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20121127日印发)

2.《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2014514日印发)

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528日发布)

4.《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201813日印发)

5.《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42)20161231日发布,20177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11日起施行);

7.《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2018524日印发)

8.《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201853日发布,201881日起施行)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20161230日印发)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20181129日发布,201931日起施行)

11.《广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环函〔2020201号)2020421日印发)

12.《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201746号)201798日印发)

13.《河源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116日发布)

1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201111日发布,201211日实施)

15.《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2018622日发布,201881日实施)

1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2019125日发布实施)

1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2019125日发布实施)

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2019125日发布实施)

19.《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2019125日发布实施)

20.《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20181229日发布实施)

21.《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2019618日发布实施)

22.《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20191217日印发)

2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2020326日印发)

24.《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

25.《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境信息公开与标识指南粤环办〔202066)。

三、适用范围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四)拟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符合以上适用范围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按本方案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物质污染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管理,不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四、责任主体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2.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4.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五、工作流程

在办理土地收储、土地供应(仅限办理划拨、协议出让、公开出让、流转出让、集体地自用、三旧改造供地业务)、三旧改造、用途变更等用地手续的,需按如下要求开展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判断地块是否符合适用范围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地块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咨询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判断是否符合适用范围。

(二)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上报的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地块,及时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清单中添加地块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对列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的地块,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账号,督促其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及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填报地块信息,将调查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的技术单位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三个阶段,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调查活动结束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向市生态环境申请评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回或用途变更等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报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上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2.申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市生态环境收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应及时会同市自然资源组织专家评审会:

1调查报告评审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应将其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清单,将评审相关材料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地块可进入正常用地程序。

2调查报告评审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应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将评审相关材料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将其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录,并在其网站上公告。同时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依规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组织评审。

)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管控或修复活动

1.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2.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定期向市生态环境报告;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3.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要求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省生态环境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上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依规报省生态环境会同省自然资源等组织评审,具体评审程序和要求详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综上所述,具体工作流程详见图1,具体工作要求详见附件2


1  河源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流程图


图片1.png


六、实行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1.市、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管理工作,并建立顺畅的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

2.市、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为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创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共享账号;各部门登录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风险评估名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意见等信息共享,建立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各部门按职能实行联动监管。

3.成立河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河源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由1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由市生态环境牵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会议,主要是各成员单位互相通报本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情况,加强各部门工作统筹协调,统筹实施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工作,研究解决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各部门按职能在污染地块的再开发利用管理的各环节实行联动监管

4.严格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过程管理

1加强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备案管理。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或修复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备案后实施。

2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涉及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37)执行。

3加强污染土壤的外运监管。对治理修复期间确需外运的污染土壤,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异地处置或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应规划建设规范化场所,当前可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填埋场、废弃矿山治理等途径予以安全处置。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切实防止二次污染。

七、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

1.城乡规划管理。市、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规划管理,在组织编制城市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及时查询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对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风险评估名录、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的,应当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涉及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还应明确后续开发建设行为限制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2.土地收回、收购、供地等环节管理。市、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收回、收购、出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对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不予办理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土地转让等用地手续;防止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

3.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发放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

1.市生态环境对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我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引导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市场健康发展。

2.市生态环境负责制定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及时与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共享;负责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动态更新,确定污染地块风险等级,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通报地块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3.市生态环境应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专家评审;对经调查认定属于污染地块的,市生态环境应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督促其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修复后效果评估等工作,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将相关报告(方案)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4.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地块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报地块所在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措施,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

5.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主管各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做好适用范围的判断工作,必要时主动协调提前介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环保责任考核评估制度。

(二)自然资源部门

1.负责纳入联动监管的建设用地储备、供应、收回及已供应土地的转让、改变用途的监督管理,督促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在土地储备、划拨、出让、收回前完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负责纳入联动监管的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负责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前,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并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下达核实意见。将土壤污染状况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4.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

九、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河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河源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工作协调,统筹实施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工作,研究解决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联动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做好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各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区(管委会)各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信息对接工作,保障信息共享渠道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将年度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市生态环境汇总,市生态环境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三)加强监督管理

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能对地块做好监督管理,对于已获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土壤意见的地块,按职能督促土地责任主体及时按流程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落实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四)落实信息公开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辖区相关部门做好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有关报告(方案)主要内容和结果及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落实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结合土地开发利用实际,提前统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及早申请(安排)财政经费预算,保障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监督管控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土地供应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

本方案自202131起实施,试行年。国家和广东省如发布相关规范、要求,从其规定。

 

附件:1、拟开发利用地块基础信息表(样表)

      2、河源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流程表

       附件1-2.doc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1/01/zcjd/content/post_423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