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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8 12:33:34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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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1-001

河环〔202010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1231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17日印发

 

河源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

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工作,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组织评审机构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组织评审。

二、部门分工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地点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2、附件3)。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一式8份)。

(4)刻录光盘1个:调查报告电子件,包括调查报告文本及附件、地块边界矢量文件、相关检测报告、样品检测数据表(Excel表格)等。

(5)其他有关材料。

2.注意事项:

提交的调查报告应与申请人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报告一致,地块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以下简称“权属信息”)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三)材料审核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信息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回执可参照附件4)。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组织评审

(一)评审时限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在收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时间一般为一天,实际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参会人员

评审专家(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咨询专家库中按实际情况决定专家人数和人员组成,原则上需涵盖土壤环境、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原则上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局以及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能派代表参会(涉及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市农业农村局应派代表参会);申请人、报告出具单位、土壤样品采集与分析检测单位、地勘单位等相关代表参会。对于联合体出具的报告,联合体各方均应到会。由项目负责人汇报。

(三)会议议程

评审会由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主持,会议议程应至少包括:1.地块现场踏勘: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开展现场踏勘,查看地块土壤污染实际情况;2.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简要说明地块情况,报告编制单位汇报报告内容或对专家初审意见进行回应;3.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质询与讨论;4.专家论证:专家组对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作出结论,该环节要求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检测机构等代表回避;5.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宣读专家审查意见,与会代表发言,宣布会议结束等基本环节。

(四)专家要求

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3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五)专家组意见

1.评审会主持单位应提前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2.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附件5),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六)专家评审意见

1.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原则上通过评审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再次组织评审的要求。

2.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含专家个人意见)须严格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

专家评审意见原则上一式五份,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申请人现场各执一份。

(七)报告的复核

对于原则上通过评审但需修改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向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提交报告最终稿,由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提交专家复核。由于申请人原因,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未完成专家复核的,需书面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说明情况。

申请人应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将专家复核后的报告一式两份提交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分别报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和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八)报告的重新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单位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五、评审后的管理

(一)调查报告审查意见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应在完成专家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若需复核,则在完成专家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技术评估意见,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明确地块是否移出调查名录,明确是否为污染地块。对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档案、信息管理

组织评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申请人应当在评审前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报告审核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同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组织评审单位应及时将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复核意见、审查意见、参会人员签到表、评审报告等材料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三)名录更新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审结果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定期将报告评审通过汇总情况在其官网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

六、其他事项

本工作程序自202131起实施,试行

如国家和广东省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应对相关评审工作程序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2.申请人承诺书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4.河源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受

            理回执

5.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

附件1-5.doc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1/01/zcjd/content/post_423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