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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8 12:12:22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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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2021-005


河府〔2021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七届1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17        

 

河源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乡镇派出所)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  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要注重体现“客家古邑 万绿河源”文化特色,融合客家文化元素和非遗传承的内容。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区)、乡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

 

 开办要求

第九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参照前款进行管理

第十条  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符合河源市及各县(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水源保护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范围,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四条  民宿的经营规范

(一)治安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安装旅业治安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传公安机关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二)安全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受影响地区的民宿要落实安全管控措施防止强降雨导致游客遇险,在当地启动防汛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应当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三)卫生方面: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四)食品安全方面:民宿涉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餐饮从业人员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并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五)环保方面:民宿应接入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原有的民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有民宿项目,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收集经处理达标后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不得污染饮用水体。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外运。

民宿具体项目建设时,选址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管理规定;施工和营运期间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诚信经营: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八)标识标示: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游者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九)风险防范: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十)兼营服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十一)睦邻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开办程序

第十五条  民宿的开办程序

(一)证照办理:民宿经营者应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二)民宿登记: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属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河源市民宿信息登记表;

2.民宿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民宿权属及类别证明文件;

5.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六条  民宿产权、经营权或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到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管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源市民宿开办流程图

2.河源市民宿信息登记表

3.河源市民宿信息登记回执

4.河源市民宿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

河府〔2021〕6号 附件1-4.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1/01/zcjd/content/post_423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