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04 17:20:17 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HBG-2020-027


河人社规〔20203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河府办〔2017〕54号)等有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丰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缴交形式,进一步释放企业资金从而激发建筑市场活力,现就贯彻落实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或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以下简称“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切实激发我市建筑市场活力。

二、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担保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保函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减轻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要求

    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可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现金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施工单位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方式替代现金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应在保险金额、受益对象、担保时间、赔付方式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确保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缴交比例按《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河府办〔2017〕54号)执行。

1.鉴于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使用的性质,提供银行保函业务的银行和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是能够承担河源市范围内工人工资支付应急启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2.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专属工人工资保证保险条款,并在保险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被保障对象必须是施工单位(含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依法招用的工人,并与投保人沟通协调一致。

3.各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开具给施工单位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应当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工资支付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受益人为建设施工承包项目依法招用的全体工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完)工验收之日后60天,理赔追诉期应为保险单期满终止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备案止,且不高于2年。

(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办理

施工单位在取得项目开工确认资料后一个月内应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资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申请缴存工资保证金,填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和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保险管理协议书》(附件2)(办理银行保函依旧按照《河源市贯彻落实〈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差异化缴存管理的实施意见》(河人社规〔2018〕11号)签订《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书》)。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核准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后,施工单位凭《申请表》在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银行/保险机构保函》(附件3)。

(三)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收取与备案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施工单位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保证金的启用

符合河府办〔2017〕54号文第十一条启用保证金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对施工单位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劳资双方核对并确认无误的《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提供给银行或保险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在收到以上资料后,根据整改指令书以及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写明的工人人数和应付工资额,须在2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的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到对应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按金融管理有关规定从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取现金支付。

(五)保证金的补足

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有效期内,工程项目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启用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银行或保险公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已启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并视情况将施工单位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银行保险或保证保险有效期届满工程项目仍未竣(交、完)工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开具。

四、其他事项

(一)建设领域各行政主管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提交的《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表》。

(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银行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经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相关业务依法有序开展,并指导监督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7日起实施,有限期至2022年10月22日。各县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径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反映。

 

附件:1.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表

2.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保险管理协议书      

3.银行/保险机构保函

河人社规〔2020〕3号  附件1-3.doc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河源市水务局

河源银保监分局

      2020年9月7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0/17/zcjd/content/post_401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