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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受疫情影响相关商贸服务业企业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1 10:24:43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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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2020-002

河府〔20209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支持受疫情影响相关商贸服务业企业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商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0221       

 

河源市支持受疫情影响相关商贸

服务业企业八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相关商贸服务业企业共渡疫情难关,保障商贸流通服务领域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注册地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服务业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坚持少裁员[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其中,对参保职工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补办社会保险业务。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延长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免除纳税人邮寄发票费用。2月3日至2月29日(到期后是否延长视疫情情况决定),对纳税人网上申请领用发票、代开发票的,提供免费邮寄服务供纳税人选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依法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报表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延期申报,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依法合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推动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引导各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额度,加大对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鼓励各银行机构全面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及时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鼓励各银行机构对企业贷款在原有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再下调0.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企业贷款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

(八)大力推进“无接触配送”服务。鼓励大型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新模式,市级财政统筹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对疫情防控期间开设生活必需品线上购买、线下无接触配送的市区大型商超、餐饮企业,以线上配送实际单数为依据进行扶持,每单补助不超过2元。各县(区)可参照市做法统筹安排资金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由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以上措施自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市遵照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0/04/zcjd/content/post_3668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