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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3 15:42:53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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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723

 

 

河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推进我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实现率先振兴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以独立法人落户我市,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等招商引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现有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实际新增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上述投资额度50%以上的,视同新引进项目。以上项目不含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含BOTPPP)、融资代建类、捐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棚改区类、土地综合开发类、房地产类项目。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企和国企、主板上市企业、企业总部等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以及产业集群、抱团落户在河源注册的独立法人,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一、土地政策

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工业土地出让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区每平方米不超过180元。

根据项目所属产业生命周期等情况确定具体年限后,经市、县政府同意(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加强外资项目的用地保障。

二、厂房政策

对租用产业园内厂房的,从缴纳租金起3个月内投产,享受设备安装期3个月的租金补贴,3年内厂房租金由属地园区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租金补贴,从上年度上缴的租金中兑现本年度的租金补贴。购置办公厂房且自用的企业,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格差额,支持闲置厂房可以按栋、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三、财政政策

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参考其当年度市、县(区)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企业扶持,第45年参考其当年度市、县(区)财政贡献量对比上年新增部分40%的额度计算给予扶持。

四、贴息政策

对先进装备制造业、物联网企业,云计算、跨境电商、医药医疗器械、现代物流及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基准利息给予25%的补贴,累计贴息不超过200万元,连续年限不超过3年。单一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的30%。高新技术企业的贴息,按河府〔201649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物流政策

市政府统筹设立市级财政现代物流业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智慧物流、末端配送、绿色物流、供应链管理、多式联运、冷链物流、国际物流项目的发展。

对物流分拨中心给予一次性购置设备额的20%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外贸进出口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符合附件目录的企业、供应链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对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物流分拨中心和物流企业,参考进出口总额给予物流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企业进出口额须纳入河源统计。

开通国际物流专线且每周有1班次以上的企业,在正常运营6个月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落户奖。班列运输补贴由中欧班列开通所在地另行制定。

六、品牌政策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将全国以上总部以独立法人新设立在河源,且纳税满一年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将区域总部、区域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以独立法人新设立在河源,且纳税满一年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新获评为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国家商标战略实施企业及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质量奖(含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为自主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景区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点),创建成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成功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人才政策

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其核心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及高级职称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需经过市人才机构认定)参考高管个人对市、县(区)财政贡献量的10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每年对本地区财政贡献量的30%。其他人才政策,按照《河源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河委发〔20168号)文件执行。

八、外资政策

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支持研发创新;加大金融支持;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审批流程;搭建知识产权引进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

对外商投资类项目(含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和外方股东贷款项目),当年累计实际投入外资金额5001500万美元的,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的1%(按当年末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河源的,按其当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九、外贸政策

设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转为一般贸易企业。

对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入驻10家以上企业,全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合计达1亿美元以上的,对产业园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扶持;跨境电商监管场智能化设备购买及其更新升级等项目,设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产业园经营主体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企业进出口额须纳入河源统计。

十、内贸政策

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其独立法人纳税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专业市场和会展中心的投资主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引进、重组、整合大型商贸企业,促进本土存量商贸企业上限的企业、商协会或运营管理公司给予资金扶持。

同时符合本优惠政策条款及国家、省其他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同时符合本优惠政策条款及市、县(区)其他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享受优惠,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享受政策的企业要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由各地商务部门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金。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已出台的同类政策停止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市县有关部门将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



       附件:河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适用项目清单.docx




    本文件政策解读材料/zwgk/jdhy/zcjd/content/post_189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