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18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河府办〔201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2018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后,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1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04元/人·月;江东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1元/人·月;源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50元/人·月。救助供养补助从2018年1月1日起发放。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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