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以及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底线民生的系列指示精神,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2018年十件民生实事,确保城乡特困人员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同步提高,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三、主要内容
拟调整2018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中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和连平县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1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04元/人˙月;江东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1元/人˙月;源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50元/人˙月。
目前,源城区有城乡特困人员440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99人,农村特困人员341人;江东新区有城乡特困人员315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11人,农村特困人员304人。源城区和江东新区因为城乡特困人员较少,2017年源城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确定,源城区、江东新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统一按照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施。
源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为1050元/人˙月,是因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规定“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源城区2017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50元/人˙月。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6个相关单位及相关代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8〕233号),并经七届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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