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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复退军人及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9 10:16:57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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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复退军人及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保障办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河源市复退军人及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优待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复退军人及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优待工作,根据《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7〕78号)和《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河委办发电〔2017〕12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范围

(一)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复退军人家庭。

(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优待办法

复退军人及优抚对象家庭以自愿为原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给予以下相应优待。

(一)申请时的优待。

1.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2.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符合条件保障时的优待。

1.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在分期分批轮候配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复退军人和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

2.复退军人和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中有行动不便的,可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保障房。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复退军人家庭,如属公租房保障的,租金减免应缴租金50%;如属廉租房保障的不再减免,如实行货币化保障的,按货币补贴标准上浮20%进行补贴。

4.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如属公租房保障的,租金减免应缴租金50%;如属廉租房保障的租金全免,如实行货币化保障的,按货币补贴标准上浮20%进行补贴。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制定说明/zwgk/jdhy/zcjd/content/post_1899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