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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源市复退军人及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9 10:06:38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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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创新拥军优属工作,发挥复退军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住房保障优待机制是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778号)和《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河委办发电〔2017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778号)

(二)《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复退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河委办发电〔20171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优待对象范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复退军人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

     (二)优待办法。 以自愿为原则,享受:

 1.申请时的优待

     1)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2)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2.符合条件保障时的优待

     1)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在分期分批轮候配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复退军人和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 

     2)复退军人和优抚对象家庭成员中有行动不便的,可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保障房。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复退军人和优抚对象家庭,如属公租房保障的,租赁公租房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租赁廉租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行货币化保障的,按货币补贴标准上浮20%进行补贴。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住房保障办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14个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8104号),并经七届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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