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18〕58号
为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VI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的A标准,且蒸汽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国VI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二、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I)”字样;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I)”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对车用燃油经营企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举报。举报电话:12345(政府服务热线);388595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2315(市工商局);12358(价格投诉);12365(市质监局)。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本文件制定说明/zwgk/jdhy/zcjd/content/post_189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