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本通告所称国VI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的A标准,且蒸汽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国VI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二)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I)”字样;必须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I)”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对车用燃油经营企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举报。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6个相关单位的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8〕290号),并经七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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