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解读:《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告》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31 16:20:57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本通告所称国VI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的A标准,且蒸汽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国VI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二)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自20189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自2018121日起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88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VI)”字样;必须在20181130日前全部完成国VI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I)”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符合国家、省标准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对车用燃油经营企业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举报。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6个相关单位的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8290号),并经七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文件链接/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190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