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和源城区
发布日期:2016-08-09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河府办〔2016〕23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和源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市直和源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招生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市直和源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市区公立学校)招生管理工作,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市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落实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及性的法定要求,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推进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市区公立学校招生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促进教育公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合理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实行免试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首认户籍及房产、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分批次、分阶段、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办法实施阳光招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有序入学。

(四)坚持市区公立学校“统一时间受理、统一标准审核、统一方法录取”的“三统一”原则,规范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工作。

三、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一)招生计划。

1.市、区教育局每年4月依据市区适龄儿童数量增长情况及市区公立学校办学规模下达学区招生计划,学区划分由市、区教育局每年根据实际确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小学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初中年级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

3.非起始年级空余学位,按本方案规定招收转学就读学生;严禁超限额招收转学生。

(二)招生对象。

1.小学起始年级: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2.初中起始年级:当年完成小学教育规定年限的毕业生。

四、招生办法

(一)采用“学生网上申报、学校初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核,市、区教育局录取”的方式,按照“核定总量、分批录取”的原则,实行全程阳光招生。

(二)起始年级招录工作。

由各公立学校按照市、区教育局当年下达的招生任务指标分别完成第一、第二批次招生对象录取工作。

1.第一批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具有与学区相对应的户籍;(2)持有与学区相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3)其它符合政策性(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规定入学的。

2.第二批次:不符合第一批次入学条件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一律按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居住、有合法稳定职业及住所非源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第一批次录取完成后仍有空余学位时,以积分入学办法(见附件)申请学位。

(三)非起始年级空余学位招生录取工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按如下次序安排学位:1.有源城区户籍;2.持有市区房屋所有权证;3.其他符合政策性(如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

前述招录完成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按附件规定的积分高低次序安排学位直至额满为止。

五、招生流程

(一)学位申请。

1.每年的5月、11月,入学申请人登录“河源市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每位申请人只能依据其居住地对照入学区域所对应的学校进行学位申请,不得多校申请

2.申请人按市、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向拟就读学校提交入学申请表、户口簿、房产证和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已抵押的,由市、区房管局出具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市、区发证单位公章。

(二)资格审核。

每年的6月、12月中旬前,市区公立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市、区公安、房管、房屋租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在“河源市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同步并联审核,以验核确定真假。

(三)公示。

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市区公立学校根据并联审核情况,确定新生入学名单,并在学校公示栏或网站上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均要公示),市、区教育局将拟录取的新生入学名单在市、区教育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录取。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区教育局于每年的7月、次年1月上旬确定录取人员并通知各公立学校。入学申请人凭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直接到学区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指导和协调市区各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考核、问题处理和违规违纪处置。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区教育局各自负责所属中小学校招生管理、组织实施和学位审核确认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并联审核工作:

1.公安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户籍信息。

2.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房产登记信息。

3.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5.工商和税务部门分别负责核查申请人营业执照有效年限和投资纳税情况、个人相关税款完成情况。

(三)加强学籍管理。

市、区教育局和各公立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人在校,籍在校”,“人与学籍对应”。严格按照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下发的入学名单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确保建档学生人数与招生人数相符。未经批准违规招生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督查问责。

市、区教育局和各公立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间、批次和办法组织招生,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严禁市区公立学校擅自超计划、超范围招生,随意增扩班级班额,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提前签约录取学生,审核把关不严等违规行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市区各学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招生造成班额过大的,严格追究公立学校校长责任;对凭借职权插手招生工作,干扰招生管理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

市、区各新闻媒体、教育局、学校要加大对规范市区公立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切实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试行3年。试行期满后,由市教育局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市区各民办学校在市、区教育局统筹指导下,按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时间,实行依法自主招生。

 

附件:市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附件:市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doc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