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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第十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2 16:54:34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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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函〔202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规定,综合各县(区)火灾形势、消防工作情况和排查上报名单,经实地调研评估,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第十四批8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和7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确保责任落实。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把重大隐患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表、路线图,压实各级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实现清单化管理、有序化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迅速落实整改,确保消除隐患。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与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等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健全场所底数、问题隐患、整治措施、工作责任等“四个清单”,做到逐个场所建立工作档案、逐项隐患落实销账管理。同时,要立足被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地区和单位消防安全的长效管理,探索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机制,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切实提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被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

  三、强化工作统筹,确保摘牌销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技术帮扶、督导检查,动态跟进被挂牌督办地区和单位的整治工作,并于2024年12月25日前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验收(验收细则另行印发)。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摘牌销案;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继续挂牌督办;整治工作验收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2024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各县(区)整治方案和联系人名单请于4月22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月30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吴振军,联系电话:3889013)。同时,各县(区)要对本地火灾隐患特点及分布进行科学分析研判,参考市的做法,至少挂牌督办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及3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附件:1.第十四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名单

          2.第十四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