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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9 11:34:16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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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193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

事权市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事项,制定本方案。

一、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将粤府办〔2018〕52号文确定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相应确定为市与县(区)(本方案所指县区为各县区与江东新区,不包括市高新区,下同)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根据事权属性再分别予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参照省级调整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二、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

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对中央和省已明确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中央和省的标准执行,确保足额保障,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对其他暂未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事项,县(区)在不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超出本级和下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制定县(区)标准。县(区)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逐级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根据粤府办〔2018〕52号文确定的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本方案对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部分作出进一步明确划分。市级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主要考虑市县财力状况、支出责任,并参考现行政策确定。具体划分情况详见附件。

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比例调整涉及的支出基数划转,按照粤府办〔2018〕5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所涉及支出基数划转对账工作的通知》(粤财预函〔2019〕29号)确定的原则办理,划转基数为各县(区)按照改革后比例测算出来的2018年市以上财政补助金额与按照改革前比例测算出来的2018年市以上财政补助金额之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按标准落实市级支出责任,增强县(区)政府(管委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市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发挥区域管理优势和主观能动性,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切实承担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民生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提升统筹层次。各级政府要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评估财力情况,探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民生政策可持续。县(区)自行提高保障标准、超过国家和省定标准的,市级对其形成的增支一律不予补助,必要时核减相关配套补助资金调整到保障水平较低的地区。

(三)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级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上级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市级相应配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省级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县(区)要参照省、市的做法,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确因财力薄弱无法承担支出责任的,要及时主动向上反映,争取省财政厅予以托底保障。

(四)加强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库,扩大绩效评价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审计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推进数据共享。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和全省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规范的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府办〔2019〕36号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