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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00725736XD/2025-0007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0-24
名称: 关于印发《河源市碳普惠项目申报工作指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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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碳普惠项目申报工作指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4  浏览次数:-

河环〔2025〕46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供电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方法学(2025年修订版)>》及相关要求,我局对《河源市碳普惠项目申报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源市碳普惠项目申报工作指引(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确保我市碳普惠项目有序规范开发申报。申报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局反映。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河源市碳普惠项目申报工作指引

(2025年修订版)

  一、适用范围

  (一)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我市符合广东省林业碳汇、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方法学相关要求的行政村集体、个人或企业等,开发申报碳普惠项目备案交易工作。

  (二)本工作指引是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发〔2022〕4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粤环函〔2024〕2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方法学(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粤环函〔2025〕5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环函〔2025〕98号)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碳普惠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3〕8号)的具体操作说明。

  二、申报主体

  (一)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开展了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的行政村,且村年均绿美广东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面积应≥500亩,或绿美广东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面积达本村林地总面积50%以上。隶属同一行政村边界内的分散林地应打包为一个项目申请。

  项目地块适用的林地权属证件类型及条件包括:

  1.林地权属证件为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各林地权属类型(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应清晰明确。如有变更,应提供变更方的林权证或证明。

  2.林地权属证件的颁证日期应在所申报的碳普惠减排量核算周期起始日之前,若不符合,应提供核算周期起始日至颁证日期之间的林地权属证件。项目计入期不应超过林地权属证件有效期。

  项目地块适用的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和疏林地,适用的林种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一般用材林,适用的树种为除桉树以外的其他树种。项目地块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二类调查统计数据或国土三调融合数据。

  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为10年(项目减排量计入期内,不得对项目边界内的林木进行采伐)。减排量产生时间不得早于2019年1月1日。核算周期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1年。

  (二)《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修订版)》适用于广东省(深圳及深汕合作区除外,下同)相关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安装并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碳普惠行为。

  项目活动涉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要求

  1.河源市单个项目实际装机容量为 5MW及以下,以并网验收文件为依据;

  2.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减排量从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算起,最早可上溯至2019年1月1日,计入期不超过25年。

  项目核算周期以月为计算单位,项目申报最少12个月以上且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检测数据主要为上网电量,量化以上网电电能表读数或与供电企业的上网电量结算单为准,电能表精度及检定周期应符合《电子式交流电能表》(JJG596-2012)规定。

  三、申报要求

  (一)碳普惠项目的开发申报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可量化性和广泛惠民原则,并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二)碳普惠项目申报业主按照自愿原则依据相关碳普惠方法学参与碳普惠项目开发申报工作。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申报碳普惠项目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并在“碳普惠服务平台”小程序提交公示材料,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申报碳普惠项目应符合碳普惠相关管理办法及方法学要求,项目业主应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和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主体(村集体)可自行组织项目开发申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申报主体或技术服务机构应于签订相关收益分配协议后,开展碳普惠项目开发申报。

  申报主体(村集体)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需持项目地块林权证,向县(区)林业部门申请获取核算周期内的林地小班数据(需盖林业部门公章)和县(区)林业部门出具有关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的证明文件后,可对项目进行减排量核算。(详见七、申报流程图)

  申报主体(村集体)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备案申报材料清单》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书面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登记受理,受理方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气候科)初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碳普惠管理办法、方法学、项目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等要求,对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详见七、申报流程图)

  市生态环境局初审时重点查验项目所在地行政村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面积是否符合、林权证是否与原件相符,审核项目减排量收益分配是否符合碳普惠方法学要求等,并视情况会同市林业局核实项目所在地行政村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证明文件、森林资源二调数据或国土三调融合数据等。

  通过市级初审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将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审核备案,并同步推送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在线申报平台。

  (二)申报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的,项目业主可自行申请项目减排量,也可委托个人或者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进行申请。

  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人(或单位)按照《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项目备案申报材料清单》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书面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登记受理,受理方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气候科)初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碳普惠管理办法、方法学等要求,对分布式光伏碳普惠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视情况会同市供电局核实电费结算数据等。同时,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人(或单位)。

  通过市级初审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将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审核备案,并同步推送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在线申报平台。

  五、收益分配

  (一)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收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为个人、村集体或企业所有。对于村集体持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证明,但林地实际已承包到户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发生经营权流转的,村集体应在与相关承包方、租赁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申报,并签订收益分配协议,以保障林地实际管护和经营者的收益权利。

  申报主体的减排量收益分配应按下列情况进行确定,以保障林地实际管护和经营者的权利:

  1.若项目林地为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且涉及多个村民小组的,所有村民小组应与项目申请主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减排量权属、权利及义务关系。

  2.若全部或部分项目林地经营权承包到户(如自留山、责任山)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发生流转的,申请主体有义务告知相关承包方、租赁方关于项目开发的事宜,协商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并签订协议。

  3.收益分配比例由项目各相关方自行协商确定。

  4.若有技术机构协助申报主体进行项目申报,需提供技术机构与申报主体的服务协议,其中需明确技术机构的碳普惠减排量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10%;若申报主体为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则该比例不得超过5%。若技术机构通过承担政府课题的方式协助申报主体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应获得100%的碳普惠减排量收益。

  (二)申报广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的,若项目场地提供者和项目实施者一致,减排量收入归项目实施者所有;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排量收益按照项目场地提供者和项目实施者事先约定的方式及比例分配,如未事先约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收益分配的需补充签订碳普惠项目收益分配协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申报方若为村集体或个人,委托个人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进行申请时,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的碳普惠减排量收益分配比例不得超过10%。若项目申报方为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则该比例不得超过5%。

  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申报方若为企业,委托个人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进行申请时,收益分配比例自行协商确定。为最大限度保障项目业主的利益,建议受委托方(个人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获得收益分配比例不超过20%。

  六、其他事项

  (一)碳普惠项目利益相关方的碳普惠减排量如能进行单独计算的,建议单独计算;如不能单独计算的,建议按面积比例计算。

  (二)村集体应对碳普惠项目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碳普惠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第三方技术机构除明确的收益分配比例外,如发现有额外收取核算费、成本费等其他费用及签订阴阳合同等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申报主体或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碳普惠相关管理办法及方法学,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七、申报流程图

  (一)广东省碳普惠项目申报流程图




 


  (二)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细节图


 


  八、申报材料清单

  (一)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计入期内,每次申请减排量备案时申请者应至少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县林业局出具的有关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的证明文件。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相关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验收材料待现场核查时备查;

  2.《林业碳汇碳普惠减排量核算报告》;

  3.《林地信息确认表》;

  4.村委会承诺函;

  5.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项目地块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如林权证、不动产权证);

  6.证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7.核算周期内二类调查统计数据或国土三调融合数据的佐证资料(需要电子版及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的纸质版);

  8.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复印件(如有);

  9.项目地块矢量数据;

  10.委托协议、减排量收益分配协议等

  11.林业碳普惠项目申报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材料;

                                                               

  收益分配协议应至少包含如下要素:

  1)林权证编号及该林权证四权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分配方法;

  注:林权证四权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林地所有者、林地承包者、林木经营者、林木所有者;

  2)林权证四权所涉及到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签名、电话、身份证号码;若存在代签,村委会应确保该林权证利益相关者已知晓并同意代签,需填写代签关系、姓名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

  3)第三方咨询机构与村委会签订的收益分配比例。

  12.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的证据文件(清晰的公示日期、在村公务栏的公示照片、在“碳普惠服务平台”小程序公示截图);

  13.近年来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碳汇增汇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

  14.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证明与地籍小班号的对应说明(必要时提交)。

  项目申报材料应按照上要求提交。《林业碳汇碳普惠减排量核算报告》中林权证的录入顺序应与《林地信息确认表》保持一致。林权证扫描件应按照林地信息确认表中的分类分文件夹存放,林权证扫描件命名方式应统一,应按照林权证在申报表中的填写顺序及林权证号后四位组合进行命名,如1-9876。

  (二)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项目计入期内,每次申请减排量备案时申请者至少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碳普惠减排量备案申请表》;

  2.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减碳量核算报告》;

  3.证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5.电网公司核发的发电量证明文件,如项目并网验收单、上网电费结算单等;

  6.申请备案的减排量未在PHCER及其他减排机制下重复申报承诺书;

  7.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的证据文件(清晰的公示日期、在公告栏的公示照片、在“碳普惠服务平台”小程序公示截图);

  8.减排量收益分配相关协议。

附件:1.村委会(村小组)共同开展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委托协议(模板)

           2.林地信息确认表(模板)

           3.关于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表决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委托声明(模板)

           4.关于林业碳汇减排量项目申报委托声明(模版)

           5.          村           村民小组关于林业碳汇减排量项目收益分配声明(模板)

           6.村委会承诺函(模版)

           7.关于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利益相关方的公示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