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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6-0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300元、二级医疗卫生机构500元、三级医疗卫生机构700元,市外医疗卫生机构1200元(不分医疗卫生机构级别)。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住院费用未达到起付线的不纳入医保报销更新日期:2023-06-01根据 《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3〕4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含市内外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急诊抢救和留院观察等)。更新日期:2023-06-01根据 《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2023〕4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含市内外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急诊抢救和留院观察等)。更新日期:2023-06-01(一)根据《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参保人可自行选定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参保患者在选定的医疗机更新日期:2023-06-01根据《河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暂行)》(河医保发〔2022〕82号)规定,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以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和标准按月拨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1.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更新日期:2023-06-01根据《河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暂行)》(河医保发〔2022〕82号)规定,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更新日期:2023-06-01根据《河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暂行)》(河医保发〔2022〕82号)规定,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以下措施及时处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更新日期:2023-06-012023年6月1日前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附件2)、《关于印发河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22〕15号,附件3)的规定,定更新日期:2023-04-04缴费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到附近的办税大厅办理退费申请: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由税务部门前台金三系统打印);2.退费情况说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5.完税证明。以上资料需要一式三份并签名盖手指印。10. 城乡医保如何通过微信缴费?更新日期:2022-11-17您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可以通过 “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关注公众号后,通过“微办税”-“个人业务”,进入“城乡居民保险”模块进行缴费。首次使用该功能需办理实名认证。另,首次参保的居民需先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