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人社规〔2019〕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江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河源市委组织部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3日
河源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
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驻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外市驻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等。
第三条 市直用人单位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市直驻其他县以及各县区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县区参加工伤保险。
市直驻市外地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派驻地区的规定在派驻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省及外市驻我市市区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源城区或江东新区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及外市驻我市其他县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所在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按月申报缴费。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涉密单位应及时与相关业务办理部门联系,妥善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有关争议处理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月平均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按照组织安排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之间流动的,由接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继续为其参保,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调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及工伤职工以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方式离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其离开前所在的最后一个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其非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按照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办理记账或者采用补记账结算等方式处理;待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或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结算支付。职工个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发票等有关凭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其职工发生公伤且已按照当时公伤保障政策确认为公伤的,可以申请办理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其原公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确认申请,并提供原已确认为公伤的文书或者档案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审核确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符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原公伤人员,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现行标准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审核确认。
(三)申领待遇。用人单位或者原公伤人员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原公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公伤待遇关系的人员,不再作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第九条 工伤职工或者原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施省级统筹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反映。今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zwgk/zfgb/2019/10/zcjd/content/post_268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