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一项关系到我市1.7万公务员的民生政策。下面以问答形式对这项即将出台的政策予以解读:
一、出台这项政策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这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全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央、省驻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外市驻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市直单位在哪参保?县区单位又在哪参保?
答:市直用人单位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市直驻其他县以及各县区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县区参加工伤保险。
四、单位缴费费用从哪来?单位如何缴费?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用人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登记,按月申报缴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五、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么?
答: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职工发生工伤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或者原公伤人员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七、如何进行伤残鉴定?如何领取伤残津贴?
答:公务员工伤职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以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八、工伤职工调离机关单位,或者辞职、离职等等,如何办理工伤待遇?
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其离开前所在的最后一个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原确认为公伤的职工,其新发生的费用可否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何办理?
答:可以。对原确认为公伤的职工,其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确认申请,并提供原已确认为公伤的文书或者档案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审核确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符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原公伤人员,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现行标准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审核确认。
(三)申领待遇。用人单位或者原公伤人员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原公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公伤待遇关系的人员,不再作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十、原工(公)伤人员如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如何落实其工(公)伤待遇?
答: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如果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原公伤保障渠道继续予以解决。
十一、公务员工伤保险政策由谁解释?期限多久?
答:《方案》第十一条拟规定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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