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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0 11:08:16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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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2022-003


河府2022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河源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建立点状供地项目快速落地机制,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实施点状供地。

第三条  点状供地适用以下乡村产业项目: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点状供地适用以下项目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点状供地项目的报批和监管遵循精简流程、分类施策、同步办理、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统筹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乡村产业规划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制定点状供地年度计划,明确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及范围、主导产业类型、开发强度、规模指标等条件。区政府(管委会)要将点状供地年度计划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要将年度点状供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原则上纳入年度点状供地计划的方可实施供地。

  建立点状供地项目“1+N”实施方案报批和并联实施机制。

乡村产业项目需要实施点状供地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由项目业主单位配合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用地报批方案、林地利用规划方案、供地方案。

市区范围内的项目,政府(管委会)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和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审查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开展联合审查。经联合审查并经区政府(管委会)集体决策通过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将《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范围内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和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审查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开展联合审查。经联合审查通过的,由县人民政府经集体会议决策后作出批复。

《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批后,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并联办理调规、报批等业务,符合供地条件后按规定实施供地。调规、报批等业务未通过的,已审批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自行失效。

  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区)原则上每年不得申请超过2个项目,全市每年原则上批准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视各县(区)实施情况逐年调整项目数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点状供地项目确需使用预下达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中注明,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相关规划的调整。市将按各县预下达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量在相应的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中核减。

  点状供地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将依法落实到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三章  用地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省下达年度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安排,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和助农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  点状供地项目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持已审批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属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的,按规定使用广东省新产业新业态专项指标;其他点状供地项目经审核具备报批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予以安排。

点状供地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持已审批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申请林地指标。市林业局按《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规定优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额。

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终止实施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的,已分配使用的用地指标由市收回统筹。

第十二条  点状供地项目可结合实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或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分别按照征转合一、征转分离、不征不转、“三旧”改造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用地使用上遵循“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按项目需求编制《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用地红线。

需要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持已审批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报批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流程办理用地审核手续。

需要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持已审批的《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报批材料提交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按规定流程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第十  点状供地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积垂直开发,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严格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可按原用途管理。

第十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用途管理:

(一)农牧渔业种植及养殖用地、生态保留用地。

(二)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公共厕所、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项目区内的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该设施建设相关规定管理。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项目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确定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十  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批并履行调规、报批手续、符合供地条件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  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范围为单位供地,项目范围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项目范围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供地。

第十  状供地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并可按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设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

十八  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十九  点状供地项目可按以下方式供地:

(一)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工业、商业用地或用途混合且包括工业、商业用地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

(三)鼓励采取弹性年限、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  根据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农业+”多业态发展需求及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乡村产业用地的出让底价。混合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五章  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  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元确权登记发证,可按项目实际管理的需要,将多宗地整体打包一次性申请不动产登记。因地块调整导致实际用地发生变化的,须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和土地勘界报告等材料确权登记发证。对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生态保留用地,按照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十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除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约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抵押。

点状供地项目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对分割转让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对宗地的权利限制予以注记。

 

  供后监管

 

第二十  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时限、开竣工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第二十  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全要素、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动工开发建设。

第二十  点状供地项目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报建手续。点状供地项目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林业等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须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办理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  对点状供地项目构成土地闲置的,县(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处置,收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十  对存在未按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或约定开发建设的点状供地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年内不得再申报点状供地项目。

 

第七章  职责分工

 

二十八  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下同年度点状供地计划,审批市区范围内《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点状供地计划,负责审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年度点状供地计划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及实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点状供地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负责供后巡查,监管辖区范围内用地供后建设情况

二十九  县(区)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开展联合审查;负责办理供地手续;负责对涉嫌闲置的进行处置;负责对出让合同违约的追究违约责任;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农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涉农点状供地项目申报工作;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旅游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认定;对点状供地项目涉及旅游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

(五)发改、生态、水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点状供地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履行审核或审批手续。

 

    

 

第三十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5日2025年4月14日失效。本细则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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