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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县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9 10:04:18 来源: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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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19〕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龙川县县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5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龙川县县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立项、采购、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建立集约高效、协同的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33号)、《河源市 “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8〕49号)和《龙川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龙府办〔2019〕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县“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成效,参照《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府办〔2019〕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资金范围。各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起点金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县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全面简化流程,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由各单位依法自行组织实施,但应将项目建设方案、招投标书、合同以及验收材料等整套项目相关材料报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如有软件开发服务的应预留数据共享开放接口。

(二)项目范围。县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政务信息化项目。

1.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服务。

2.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信息系统提供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各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3.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4.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等各种辅助服务。

5.第三方服务是指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和外包服务。

第三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县“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造价审核和质量验收等;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的服务。

(二)各镇、县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需求(包括基础设施服务)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和组织实施等。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审核和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受理未经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批项目的资金审核和预算申请。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项目,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分为立项(含造价审核)、采购、实施和验收四个步骤。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前,县直各单位应根据“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化规划和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清单,报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据此编制下一年度县级项目建设规划,统一向县政府申报项目费用,按程序报批后纳入财政预算和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

凡未按时提交清单的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且不纳入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龙川县县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等项目申请材料时,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盖章确认;无主管部门的,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盖章确认。

第八条  未经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立项审批,但已落实财政资金的项目或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部门仍须重新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立项,并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基础和平台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就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造价等具体建设方案内容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编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费用,在项目立项申请时统一纳入建设方案。如在其它已立项项目中包含本申请项目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应提供项目名单。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规定的要求,将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接口开发作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建设的内容之一同步实施,并将数据共享和交换的接口开发费用列入预算。各单位申请立项时,要填报《数据资源管理核查表》(见附件2 ),明确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对国家、省、市、县有明确要求,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网络信息安全,但因错过时间而未纳入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的项目,可以补报,并须按本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立项流程:

(一)方案编制。县直各单位依据上一年度报送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本部门项目清单,基于本单位业务需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的设计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投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报请立项。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龙川县县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数据资源管理核查表》(见附件2 )和项目建设必要性相关文件报送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三)项目评审。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受理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和造价审核,形成项目评审意见。项目论证主要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含方案的完整性、软件功能的完善性以及有关设备选型、档次、数量等)、时效性、网络安全、资源整合共享等进行评估。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业主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方可纳入县财政资金项目库的部门项目库,并按规定向财政项目库报送项目。

第三章  采购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进行资金审核,出具资金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项目采购价格不能高于评审核定金额。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或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论证小组对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科学论证,防止用户需求或者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等不合规的条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采购。

第四章  实施

十六条  根据“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精神,除经批准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新建、改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不得再申请采购新的服务器、存储等设备,不得再建设新网络,原有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市政务云。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基础设施服务,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汇报,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分配。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方案经立项审批后,未经申请变更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理。项目监理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资质。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列工程质量监理费用并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评审意见有变更的(含减少或修改内容,原则上不允许增加项目内容和追加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具函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变更,说明变更原因和内容,并提交《项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3)和《项目变更清单》(见附件4),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变更。同一项目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得多于1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项目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重大变更或逾期交付的,应及时报送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合同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手续,并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承建、监理等单位,依据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项目评审意见、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合同书等,自行组织项目初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验收,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含电子版文档)和初步验收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必须提交第三方监理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以及监理资质材料作为重要的验收材料之一。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须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5)。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验收时,须提交《数据资源共享确认书》(见附件6),确保项目按原《数据资源管理核查表》的内容和评审意见的要求开展数据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根据项目投标文件、合同和监理意见等进场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如需整改,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复核。复核通过后,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验收小组意见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县财政局等付款部门不予拨付余款。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项目运作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后续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之一。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进行通报,并将情况报送至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且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项目,不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附件:1.龙川县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立项申请表

      2.数据资源管理核查表

      3.项目工程变更单

      4.项目变更清单

      5.龙川县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6.数据资源共享确认书

 

龙府办〔2019〕65号  附件1-6.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