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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30 15:05:37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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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9日,河源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规定:我省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处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省级指导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本市具体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540号)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750元。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529)要求,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调整提高我市特困人员的护理标准。

二、主要内容

对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原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71元,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564元,仍高于省指导标准要求,不作提高;原全护理(全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987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按照省指导标准要求提高到每人每月1050元;按照2022年提标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集中供养机构护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提高集中供养机构的接纳能力,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40%100%确定。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从81元调整提高到88元,半自理(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从648元调整提高到700元,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从1620元调整提高到1750元。

提高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即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兜底。

三、注意事项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发放对象为与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的机构或照料护理人,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差别,发放标准不同。

四、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区)对202531日我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至本通知实施前增加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予以补发。




河源市民政局  

20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