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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30 15:05:41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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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民〔202530

各县(区民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落实2025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54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529)要求现就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照料护理标准

对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71,半自理(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564元,全护理(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05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8元,半自理(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700元,全护理(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750元。

二、加强救助资金保障

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按照原资金筹措渠道解决。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人员账户(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各县(区)可在特困人员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探索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

三、提升照料护理服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做好特困人员护理制度宣传工作,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特困人员。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与照料护理人签订一次照料护理协议,监督照料护理人履行好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职责。要建立健全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及考核评价激励和惩戒机制,每年对照料护理人开展评价考核。对于无法落实照料护理职责或者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护理协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区)对202531日我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至本通知实施前增加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予以补发。原《河源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河民〔202242号)即行废止。



河源市民政局

20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