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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8-14 11:38:40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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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源市鼎元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报告及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的初审意见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8月14日-2026年8月2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18号,邮编:517000

  联系电话:0762-3893109

  传  真:0762-388377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河源市鼎元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河源市鼎元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河源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南边、兴工北路东边

环评机构:

广东佳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河源市鼎元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南边、兴工北路东边,总投资约1亿元,占地面积约119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234.30平方米,主要涉及机加工和金属表面处理(阳极氧化)工艺,设计年产箱包金属配件6000万件、电子金属配件500万件、汽车金属配件500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含油废水、着色废水和含氟废水(不涉及酸、碱等腐蚀性物料的添加或反应)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非珠三角排放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总铝、石油类污染因子执行非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和河源城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者,排入河源城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酸碱废水和含磷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新建项目非珠三角排放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总铝、石油类污染因子执行非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和高新区大塘水质净化厂纳管标准的较严者,总铜、总锌、总锰(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指标低于检出限后,运往河源市高新区大塘水质净化厂处理。同时应做好生产车间、废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防渗处理工作,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抛光、喷砂和拉丝金属粉尘废气、生产线酸雾废气收集后经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氮氧化物、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较严者,

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和硫酸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二级标准。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绿化等措施,确保厂西边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声功能区排放限值,其余边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功能区排放限值。

(四)做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防范非正常工况下废气、废水排放造成大气、地表水环境污染事故。按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环境风险安全可控。

公众参与情况:

采取网站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方式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