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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雷)
发布日期:2024-02-05 11:31:5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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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罚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雷:

  身份证号码:412823********6038

  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案身份: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改扩建项目已取得《关于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环连建〔2022〕31号),主体工程、生产设施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建设完成,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场存放有原辅材料和产品成品,改扩建项目已投入生产,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经查,你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改扩建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你全程知悉改扩建项目建设、竣工及投入生产等情况,由你管理负责并决定在改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7日制作);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调查询问笔录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7日制作);

  3.现场检查照片14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7日拍摄);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雷调查询问笔录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9日制作);

  5.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王雷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6.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台胞证复印件1份(***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7.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管理部经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

  8.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雷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雷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9.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出具);

  10.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C厂房沙滩拍生产成品及出货记录复印件1份(***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11.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封面、持证须知、目录、第一册第1-8页复印件1份(王雷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12.《关于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环连建〔2022〕31号)复印件1份(王雷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1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4份(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

  以上证据1-4证明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5-9证明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10-12证明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产品产出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情况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情况;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及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3年11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23〕7号),责令你公司“60日内完成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

  2023年11月2日,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罚听告字〔2023〕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30日,你及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并提供了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经我局复查,你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组织召开了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了验收意见,于12月31日对验收情况进行了公示。2024年1月11日,我局向你送达了《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的复函》,同意你公开道歉承诺申请。你于2024年1月15日在河源晚报刊登了《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并于2024年1月17日在“河源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责改字〔2023〕7号)及《送达回证》;

  2.河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罚听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3.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8日制作);

  5.《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王雷于2024年1月8日提供);

  6.关于《河源昂泰复核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信息的公示(王雷于2024年1月8日提供);

  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的复函》(HBDQ-2024-001);

  8.河源晚报刊登的《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王雷于2024年1月16日提供);

  9.“河源生态环境”公众号发布的《河源昂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提取)。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结合你公司及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八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对个人裁量起点为25%,裁量要素为“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权重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权重0%)、“配合调查”(权重0%),裁量计算得出对个人罚款金额为(25%+5%)×20万=6万。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河环〔2023〕80号)第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4.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及第四条第(六)项“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综合你公司及你违法行为改正和公开道歉承诺情况,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表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财务与审计科,联系电话:3883791)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    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18号

  邮政编码:517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雷).docx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