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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垃圾处理企业2020年第4季度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说明
发布日期:2021-01-12 15:34:2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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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生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8]327号)和市生态局《关于印发2020年河源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20年河源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河环函[2020]17号)有关要求,河源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县环境监测站分别对辖区内的垃圾处理企业按季度开展第4季度监督性监测,现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

  1、监测范围:

  河源市正博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七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东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连平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龙川县通衢镇老里塘垃圾综合填埋场以及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2、监测项目:

  生活垃圾填埋企业废水监测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的必测项目和pH值,共15项;废气监测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中的臭气浓度项目进行监测;地下水监测项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的相关项目进行监测。

  3、监测情况:

  根据相关要求,河源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县环境监测站分别对辖区内的垃圾处理企业按季度开展第4季度监督性监测。

  一、河源市七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氮超标0.053倍,其他监测结果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较严者标准;地下水除2#排水井氨氮超标0.74倍,其他井监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Ⅲ类标准;无组织废气甲烷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标准,臭气由于实验室改造未监测。

  二、东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废水不外排,用于场区绿化;地下水因采样井设置未完善,达不到监测要求未监测;无组织废气臭气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甲烷监测结果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三、连平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废水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因连平站不具备地下水和无组织废气等项目的监测资质,该两项内容未开展监测。

  四、龙川县通衢镇老里塘垃圾综合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废水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因龙川站不具备地下水和无组织废气等项目的监测资质,该两项内容未开展监测。

  五、和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废水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排放限值。因和平站不具备地下水和无组织废气等项目的监测资质,该两项内容未开展监测。


  附表:2020年第4季度河源市垃圾处理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