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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政策性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08 17:05:59 来源:本网 作者:叶碧红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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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财政局、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源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了《河源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和《广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粤教基〔2022〕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主要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问题,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内容分四章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制定依据、适应范围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13条内容,主要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具体要求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章移交和使用共6条内容,主要提出配套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移交时须达到的标准和移交程序;配套幼儿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属地人民政府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改变用途。

  第四章附则共2条内容,主要提出《实施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9日,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当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具体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规划建设。

  二是注重实效。通过旧城区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接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是同步推进。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是部门协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标准是什么?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三)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纳入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四)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和装修,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同时,各地在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时,可同步考虑小区周边的学位需求,因地制宜适当增加幼儿园规划面积和班数,以满足周边幼儿的入园需要。

幼儿园班数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6班

2192.4~2664

3654~4440

9班

3145.5~3839.4

5242.5~6399

12班

4003.2~4906.8

6672~8178

  (五)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学位问题。

  (六)各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五、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和使用的条件是什么?

  (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移交时须达到以下标准:

  1.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要达到国家标准,设计方案要达到国家规范,装修标准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大门、道路、运动场地、园所绿化、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水、电、网络等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配套完善,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

  2.配套建设幼儿园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验收报告内容详实,结论明确,签章齐备,质量技术资料完整。同时,各项单体建筑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属地人民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河源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