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2026-009
龙府〔2026〕82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禁火期
2026年9月24日至2027年4月30日止。
二、森林禁火区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
三、禁火规定
森林禁火期间,除特殊情况审批野外用火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命令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本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62-6769728或12119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721260.html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