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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6 09:37:38 来源: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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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2-034


河医保发〔2022〕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河源单位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河府〔2018〕31号)、《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含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月缴费费率为6%(含退休),其他用人单位单位月缴费费率为5%(含退休)。

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月缴费费率为5%(含退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单位月缴费费率为6%。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实施期间,如遇到国家、省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职工医保月缴费费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3日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528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