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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1 10:34:54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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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1-029

 河环〔202164号

 各分局,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3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本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三条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6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6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第五条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eyuan.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第七条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第八条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方面。

第九条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县区环评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5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

第四章    

第十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决定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决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两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作出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压缩至3日、2日内。如需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听证、补正材料、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11015日起开始实施,202511日失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1/11/zcjd/content/post_467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