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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8 16:03:10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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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2021-016

河府办〔20212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

每次征地时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8%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局定期统计公布,目前为5.05万元/亩随经济社会发展,当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超过10万元以上时粤府办〔2021〕22号文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征集比例。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组织土地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会同拟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审核确定补贴对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保手续。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三、加快落实留存资金分配

(一)各县要对2021年8月1日之前本地区已获批项目留存在各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或者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以下简称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在本通知印发1个月内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2021年8月1日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二)各县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征地社保费分配难的原因,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要从实际出发,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或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或按家庭户被征收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征地补偿款比例分配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村集体成员意见不统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将留存资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实参保。

(三)各县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区),市政府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四)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县政府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全市通报,并以市政府名义统一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县(区),根据省关规定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四、其他事项

(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2021年8月1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

)各县要妥善处理好本意见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各有关部门与镇、村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共享、比对项目批复、征地社保费分配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征地社保费分配数应及时与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数进行核对,避免错漏。要认真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征地社保费发放、征地社保费管理”等事项,按照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1日起开始实施2026年10月31日失效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jdhy/zcjd/content/post_463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