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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3 14:52:50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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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2020-006

河府办〔20207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1日  


河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管理,明确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8〕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为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应当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购买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中介服务,可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根据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中介服务分类目录(见附件1结合我市实际,实行中介服务分类目录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梳理、编制、公布和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配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务分类目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县(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分中心为县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不设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辖区内的中介服务交易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

第五条  市、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中介超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研究制定本级中介超市管理制度;

(三)对本级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作出清退决定;

(四)监督管理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

(五)受理和处理涉及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投诉事项,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六)组织实施本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交易过程中的信用管理;

(七)指导和检查下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业务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包括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和变更的形式核查,采购公告发布、公开选取活动组织、选取结果公示、用户需求收集反馈等;

(二)制定中介超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包括业务操作指南、业务流程规范、选取办法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下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定期巡查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

(四)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包括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满意度评价,开展满意度评价结果分析;

(五)受理本级中介超市相关业务咨询;

(六)受理和处理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包括对入驻过程及结果、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合同签订情况、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合同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账号,按照中介服务分类目录邀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明确本部门负责中介超市工作的负责部门和工作人员,并向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报备;

(二)结合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及时完善和公布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

(三)检查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

(四)梳理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时将新增、变更、取消、合并、调整等情况通知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六)受理中介超市有关资质(资格)的咨询;

(七)受理和处理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投诉事项,包括对采购公告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接业务违反有关服务事项要求,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伪造、篡改证照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并对照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核拨财政经费;

(二)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

(三)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

 

第十条  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广东省开展从业活动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上传有关原件扫描件,并按规定操作申请入驻(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应指定本机构在职人员为业务授权人和账户管理员,并实名登记注册。如需变更,则应办理变更中介超市系统业务授权人或账户管理员信息的登记手续。

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提交变更基本信息申请,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确认。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后,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的服务自动停止。中介超市在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有效期届满3个月,通过短信、信息推送方式告知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取得新资质许可后,凭新的资质许可证书扫描件提交变更资质信息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资质信息核验流程核实无误后予以变更

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资质类别不再发放证书、改为备案制或下放行业协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对资质要求进行调整并发布。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一般不得组建中介服务机构供应商库,已组建中介服务机构供应商库的应逐步取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保留除外,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清退:

(一)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资质(资格)被吊销、失效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四)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  各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对本级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作出清退决定。

    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每月巡查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提交处理建议,并按照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决定执行清退。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交离场声明。

 

第四章  选取流程和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可以自行选择适合项目实际的选取方式,包括择优选取、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抽取、“一选多”模式等。选择直接选取方式的,应在提交采购项目信息时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网上提交购买中介服务申请,应当一并上传购买中介服务的政府批文、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财政资金安排批文。如未有相关批文的,请上传情况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竞价选取时间开始网上竞价30分钟内无有效报价的则项目作无效处理。竞价设置延时报价功能,每最后5分钟如有中介服务机构提出有效报价的,将自动延迟5分钟。

(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超市系统进行报价。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中介超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通过中介超市系统公布;

(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谨慎报价,报价经中介服务机构确认提交后,中介超市系统即视为该报价为不可撤回的有效报价;

(三)公开选取截止时间后30分钟以内,其间若无有效出价则该项目做流标处理;

(四)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只有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有效报价的,则该中介服务机构中选(系统不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五)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报价,系统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任何一次5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该次倒计时结束时,系统即时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则当前最低报价中介服务机构中选;

(六)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2个或者2个以上的,在规定竞价时长过后,将从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抽取1家作为中选机构。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从已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确定1家作为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项目需要多家同一资质类型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的,允许从多家符合报名条件并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随机选取方式选取多家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服务金额由多家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平分。适用于经济类评估服务(如土地评估)。

第二十二条  报名成功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故需要撤回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系统撤回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后不接受任何撤销申请。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项目业主不得随意取消项目。因重大变故确需取消项目的,项目业主应在项目选取前,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审核后,再将取消的结果通知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应将取消中选结果的原因及证明材料提交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审核后,再将取消结果通知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一)不符合采购公告要求的;

(二)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三)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四)《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在确认项目取消或中选结果取消后,1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信息。

 

第五章  合同与支付

 

第二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应当使用有关中介服务合同范本签订合同。中介服务合同范本由中介服务事项对应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时限要求,凭合同和中选通知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综合信用动态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因下列情形启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在对中介超市巡查中发现入驻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

(二)项目业主、行业管理部门、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发现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失信行为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反映的;

(三)其他人员的举报。

第三十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于收到有关情况反映或者失信行为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情况反映、举报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询问询问方式包括电话或面谈,各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制作询问录音或笔录。

如需行业管理部门参与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并提供信息或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询问结束后,应当就所得的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认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于询问、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失信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应当包括:信用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限和相关后果等。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予以采纳。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失信行为认定,并于2个工作日内送达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属于“信用广东”公示范围的,应将失信信息同时推送到“信用广东”和“信用河源”,实现联合信用惩戒。

  咨询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热线和12345热线进行咨询,也可向中介超市的运营机构进行咨询,运营机构不得拒绝或不答复咨询。涉及中介超市相关业务咨询由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受理,并按照《广东省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平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办理。

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在参与平台交易活动中有可能损害到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可以直接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明确的;

(二)对同一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投诉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

(三)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出投诉。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中介超市系统根据投诉事项类型,按投诉受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转办。投诉受理和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告知投诉人,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各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依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处理,并及时将有关受理和处理结果反馈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结合工作,适时修改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负责共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上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河源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介服务分类目录

2.进驻中介超市具体材料

3.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请操作指南

附件1-3.doc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0/06/zcjd/content/post_382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