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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水务局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源市林业局 河源市供销合作联社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2 17:29:39 来源: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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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2020-017

河农农函〔2020〕90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财政局、水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税务局,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

现将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农业农村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

河源市财政                  河源市水务局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源市林业局

河源市供销合作联社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

                20206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

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河源市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经综合评价后择优评定:

(一)运营管理较规范

1.按照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本社章程。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办公运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原则上实际运作时间至少满1年。

2.实行民主管理。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能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专业的会计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或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能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

(二)效益和服务带动好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5万元以上,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8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3.建立有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4.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10个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肯定或市级以上媒体正面宣传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8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下列农民合作社倾斜,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一)在精准扶贫领域中,带动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

(二)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振兴发展效益好的农民合作社。

(三)在一定时期内需扶持发展的新业态农民合作社。

第六条 不得申报情形

农民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在册市级示范社取消资格。

(一)农民合作社未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除外),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不一致的。

(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不满1年以上的。

(三)发生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事件有关问题整改完成不满2年以上的;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不良信用记录从名单上移出不满1年以上的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 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的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并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每2年评定一次,视各县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采取名额分配或不限名额等方式申报。

第九条  具体申报程序为: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县区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统一上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审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实地查验后,拟定上报评定对象书面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务、市场监督、林业、供销、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形成正式推荐意见连同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评定。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各县区审核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或个别实地抽查核实提出市级示范合作社候选名单,书面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务、市场监督、林业、供销、税务、银保监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综合意见情况后将拟评定名单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河源市农业农村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成员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由县区批量汇总统一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级示范社被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认定机关或首先知悉认定信息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市农业农村局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

(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认为级示范社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征求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对核查结果无异议后,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  

第十三条 建立对市级示范社2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制度,被监测的级示范社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标准。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连续2次监测合格的级示范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省级、国家级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十四条  监测评价工作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程序如下:

(一)市级示范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监测通知,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自查材料。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自查材料初审后,提出初审监测意见书面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务、市场监督、林业、供销、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综合后形成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区上报的监测材料及意见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综合后对监测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单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河源市农业农村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级示范社、取消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农业农村文件公布。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级示范社。制定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平等的参与、受惠机会。

第十七条  鼓励各县区结合现代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级示范社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发挥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在申报市级示范社或被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舞弊或以行贿、威胁等方式阻挠干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或本次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的通知》(河农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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