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8 16:37:11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河府〔201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已经七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225      


 

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

土地用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用途分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

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因产业调整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上应报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工作按照土地价值差异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用途为最高级别用途,二级用途次之,三级用途为最低级别用途。

一级土地用途包括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地

二级土地用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公用设施、体育、社会福利、公园与绿地等)、交通运输用地的交通服务站场用地。

三级土地用途包括工业仓储用地、特殊用地、除交通服务站场用地外的交通运输用地。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实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动态调整土地级别对应土地用途。

第八条  低级别土地用途申请改为高级别土地用途,应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小于400平方米零星用地除外)。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用途后依法实施土地供应。市人民政府对收回的土地及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配套设施等计入土地房屋征收成本,收地补偿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土地用途和建(构)筑物、配套设施进行市场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财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核定后评估价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货币补偿。估价期日以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改变用途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改变土地用途涉及收回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的,其地上建(构)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0年,如上盖物占地比例等符合“三旧”政策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三旧”政策执行。

第十条  申请同级别用途之间调整的,在城市规划许可前提下,可以采取补缴地价差的方式执行,即按照该地块新、旧土地利用条件评估差价征收地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评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申请高级别土地用途改为低级别土地用途的,参照前款执行。

申请同级别用途之间调整、高级别土地用途改为低级别土地用途的,如该地块新、旧土地利用条件评估差价为负数的,已支付地价款按原合同约定办理,不再结算差价。

第十一条  对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按照国家产业用地政策执行,过渡期满后可采取协议出让完善手续,并按市场评估差价补缴地价款。

第十二条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取得的出让收入按有关规定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10月前拟定收地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其中江东新区、市高新区收地预算分别由各自安排)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收地协议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河源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地补偿款拨付申请表》,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拨付。

第十三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二)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改变用途土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收地补偿价格或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地价款金额,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办公室(面积小于400平方米零星用地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参照第十条拟定方案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综合各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必须确保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及劳资纠纷。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原土地使用权人交回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有关的不动产权利证书、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后,并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领取补偿款。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市本级储备库,再根据城市规划,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

(五)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关工作。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我市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325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51月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河源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规定》(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图片解读地址:/zwgk/jdhy/zcjd/content/post_189929.html